XXX与X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11民初174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黄X母亲);
原告:董XX(黄X配偶);
原告:黄X某(黄X之女);
委托代理人:XX,福建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熙庭,北京XX律师。
黄X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员工。2021年8月,**银行XXXX行为黄X在被告处(即我方委托人)投保补充医疗及重大疾病保险的团体组合保险,其中投保的团体定期寿险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的保额为40万元,保单期限自2021年8月9日0时起至2022年8月8日24时止。
2022年6月1日,被保险人黄X因重症肺炎住院治疗。2022年6月22日,黄X因病情过重去世。原告刘XX系黄X的母亲、原告董XX系黄X的配偶、原告黄X某系黄X的女儿,三原告是黄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上述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原告认为被保险人黄X系因投保后突发重症肺炎疾病而死亡,并非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因此诉求40万保险赔偿金。
办案经过:
2023年2月22日本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后,对本案案件进行分析形成案件分析报告。预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保险人黄X是否属于“投保前已患重疾”;2.“投保前已患重疾人员保险人不承担重疾和疾病身故责任”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还是特别约定;3.被告对特别约定条款(投保前已患重疾人员保险人不承担重疾和疾病身故责任)是否有说明义务,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总结的争议焦点,收集、检索、汇总相应的诉讼方案。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黄X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范围,被告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有效。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倪卫东
时间: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