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02民初10659 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熙庭,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XX执业律师
陈XX经**门诊部业务人员陈佩*介绍决定在**门诊部进行假体隆胸手术。陈XX向**门诊部支出美容医疗服务费用 27000 元。2021 年 6 月28 日,陈XX在**诊部进行假体隆胸术后,出现血管破裂等情况,生命垂危**门诊部未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也未尽到专业术后照护义务。后将陈XX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进行抢救。经两日的抢救后,陈XX体内仍在出血,在重症监护观察后,协和医院对陈XX行“乳房切开探查术+双侧乳房假体取出+血肿清除术”。2021年7月9日陈XX出院。经了解,假体隆胸术的医师签名显示严*、谢**,主治医师为严*,但实际手术时仅有一位医师在场。谢**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时间不久,在进行手术时甚至未在**门诊部注册,系违法进行手术。**门诊部的行为导致陈XX不仅手术失败,增加了手术导致的疤痕胸部变形,还损害了陈XX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严重损害了陈XX的合法权益,应向陈XX承担赔偿及赔礼道歉等责任。
办案经过:
第一,关于诉讼策略的制定。案涉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相应人身损害导致本案诉讼,本案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虽然原告隆胸手术失败,转icu抢救,差点死亡。但咨询时,根据原告身体恢复情况,代理人咨询过相关鉴定机构,难以构成伤残。遂未选择侵权责任请求。第二,关于本案采违约责任请求,也存在难以达成委托人预期的可能。原因如下:1、被告势必主张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符合医疗卫生规定,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因自身体质或其他原因对乳房假体排异,诉请返还医疗服务费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2、案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3、被告确系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案涉手术的两位医生亦具有医师执业资质。4、被告对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手术风险、术后排异情况、不良后果等向原告风险告知的文件齐全。5、即使法院认可案涉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退一赔三的前提“欺诈”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6、本案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此前鼓楼院已有类似案例,不支持原告退一赔三,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费用。第三,本案克服重重困难,最终逆转局面。对争议焦点提前预测,庭前向福州市鼓楼区卫生监督所调取了被告受处罚记录及全面收集了其他证据。庭中向被告多角度发问,引导法官注意被告对医师资质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及医疗记录存在的诸多问题。庭后在法官长达6个月都难以下判的过程中,提交了详略得当的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报》关于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路径的最新指导观点,以及2022年最高法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最终突破重重障碍,法院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请,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他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福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退还医疗服务费27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81000 元;
二、福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赔偿各项实际损失共计3910元;
三、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任晗婧
时间: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