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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等与张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9)京02民终1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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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二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15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跨世纪通讯中心退休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轶,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赵X、赵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X、赵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轶、耿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赵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北京市西城区xx胡同x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产权尚未明确,对涉案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也没有进行约定,赵X钧去世后,我们作为赵X钧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同种权利之下,我们即使损坏了自己的财产,也是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公安机关对于我们的行为未予立案,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也证实了我们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张XX先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才导致我们不得已只能采取激进的行为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酌定判决我们赔偿张XX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财产价格是客观、真实并且合法的,应当予以认定;在赵X钧起诉张XX的其他案件审理中,法官没有支持赵X钧的诉讼请求,但现一审法院确支持了张XX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平、不公正。

  张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X、赵X的上诉请求。我对涉案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处分权利。赵X、赵X对涉案房屋存在侵害行为,赵X、赵X的行为不止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安机关的鉴定价格不包括我修缮物品的,故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赵X、赵X停止并禁止对我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侵害行为;2.依法判令赵X、赵X赔偿我经济损失费4万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6日与案外人赵X钧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XX婚前收养一子张XX。赵X、赵X为赵X钧与前妻之子女。1993年5月,赵X钧以他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平房13间(房号:1、2、3、5、7)。2002年3月,赵X钧通过诉讼方式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于2009年11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西字第XXXX号,房屋坐落:西城区xx胡同x号1幢等4幢,建筑面积合计168.70㎡),载明北京市xx区xx胡同x号平房11间(房号:1、2、3、7)系赵X钧名下之私产。此后,赵X钧将上述房屋全部翻建为二层楼房,改变了房屋原状,翻建后的二层楼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张XX以赵X钧存在婚内出轨等情形,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X钧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庭审中,赵X钧自认上述房屋系其与张XX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另外,在该案中,张XX提交了视频光盘及照片证据一组,欲证明赵X钧婚后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赵X钧对此未予否认。2017年12月,法院作出(2017)京0102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张XX与赵X钧离婚。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现(2017)京0102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如下“赵X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违反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构成严重过错,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北京市xx区xx胡同x号平房11间(房号:1、2、3、7)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鉴于赵X钧在取得产权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修,将全部房屋加盖为二层楼房,据此改变了房屋原状,但未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符,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2018年7月,赵X钧补办了涉案房屋1幢1层、2幢1层、3幢1层、7幢1层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10102、012004、GB00212、F000XXXX0001等4套房)的不动产权证书。2018年9月10日,赵X钧去世。

  2018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赵X、赵X伙同多人来到涉案房屋院门前,长时间大声喊叫,大力拍打院门、脚踹院门等,并在院门上喷油漆,后采取撬门方式多人进入院内、屋内。2018年10月28日晚21时许,赵X持械破坏了涉案房屋院门前的摄像头。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赵X再次手持斧头来到涉案房屋院门前,在院门及两侧院墙上喷油漆并用斧头砍坏电线。上述过程,张XX提供视频光盘在案佐证,赵X、赵X认可视频中是其二人,陈述其他人不是其带去的,其他人都不认识,就赵X、赵X和赵X的爱人,是去祭奠父亲的。张XX分别于2018年10月3日、10月28日、10月31日报警,陈述赵X、赵X对其院门进行损坏、喷漆、监控设备被污损、用斧头砍断电线、泼酱油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对张XX、赵X、赵X及在场人等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赵X明确认可了上述事实,并承认破坏了监控摄像头,但具体破坏了几个表示记不清了。2018年11月7日,受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下称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书》(京西价认刑【2018】1186号),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90元(大门油漆50元、墙面稀料洗涤30元、ZR-RVV2*0.75m㎡阻燃铜芯护套软线10元)。本案审理中,张XX提供了疤痕修复方案单(加盖市北区嘉氏堂皮肤护理中心印章,列X:2017年烫伤疤痕,修复疤痕产品,总计价格29900)、山东省青岛市统一收款收据(2017年11月8日,加盖平度市艾派照明灯具店印章,列X:摄像头10个60000元、视频线600米3000元、支架10个400元、电源10个200元、人工费3人16400元)、收据(2018年10月28日,2张,无加盖印章,个人签字,粉刷墙人工费、材料费8600元,修缮院里电线线路人工费、材料费3600元)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财产损失数额。

  本案审理中,张XX明确其要求判令赵X、赵X停止并禁止对张XX涉案房屋房屋使用权的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具体为禁止赵X、赵X对涉案房屋院打砸、进入、毁坏、上门骚扰、恐吓以及对涉案房屋的靠近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XX与赵X、赵X之父赵X钧原系夫妻关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涉案房屋1幢1层、2幢1层、3幢1层、7幢1层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10102、012004、GB00212、F000XXXX0001等4套房)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未作出分割、处理。现在此情况下,张XX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利,其在涉案房屋内的财产权利亦受法律保护。赵X、赵X因房屋纠纷,伙同多人至涉案房屋采取拍打院门、脚踹院门、撬门等方式强行进入院内,且对摄像头进行了破坏,又采取喷漆等方式破坏了墙面、院门。上述事实有视频和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赵X、赵X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所毁坏的张XX财物,赵X、赵X应予以赔偿。赵X、赵X就此抗辩赵X钧与张XX因涉案房屋存在争议、纠纷等理由,与现其采取非法方式毁坏财物无关,且依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原为张XX与赵X钧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份额待确定),结合收据等证据可以确认,赵X、赵X破坏的墙面、院门、摄像头等财物的所有权张XX有权主张。并且,对于赵X、赵X伙同多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进入涉案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作出负面评价。

  对于张XX财产损失的数额问题,依据在案证据,法院考虑到现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有待确定以及被赵X、赵X破坏的墙面、院门、摄像头等财产的折旧问题,结合张XX提供的收据和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书》,法院酌情判定张XX的财产损失数额共计8500元,由赵X、赵X赔偿张XX。对于张XX主张的疤痕修复产品损失,因张XX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物品系由赵X、赵X毁坏,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XX要求判令赵X、赵X停止并禁止对张XX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侵害行为,张XX的该项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并非民事案件处理和裁判的范围,张XX对此可寻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故在本案中,对于张XX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判决:一、赵X、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XX经济损失八千五百元;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张XX与赵X、赵X之父赵X钧原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经查明涉案房屋系张XX与赵X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因涉案房屋存在翻建行为故导致对于涉案房屋予以分割处理,在涉案房屋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张XX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对涉案房屋内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赵X、赵X因房屋纠纷至涉案房屋处,采用拍打院门、脚踹院门、撬门等方式强行进入院内,且对摄像头进行了破坏,又采取喷漆等方式破坏了墙面、院门,故赵X、赵X应对损坏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坏赔偿数额问题,虽赵X、赵X上诉主张公安机关的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财产价格是客观、真实的,但上述价格评估中未包括摄像头、维修人工费用等损失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据张XX出具的证据并参考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及财物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为8500元,并无不当。

  另,虽赵X、赵X上诉主张其为涉案房屋合法继承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赵X钧死亡后在尚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的情形下,赵X、赵X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赵X、赵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赵X、赵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刁xx

  审 判 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耿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9-12-1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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