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304刑初 54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齐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福检刑诉[2022]485号起诉书指控指控意见 被告人齐X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齐XX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齐XX在本案中也有受伤。3.被告人齐XX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齐XX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5.被告人齐XX是家庭经济支柱。
查明事实:2022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齐XX在深圳市福田区xx与其下属被害人孙XX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孙XX拿拳头打了齐XX的胳膊和手上,齐XX拿凳子打了孙XX的头部,孙XX受伤报警,齐XX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XX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齐XX亦在斗殴中受伤并被评定为轻微伤。孙XX因此次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事后齐XX向孙XX赔偿并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孙XX于2022年2月18日 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齐XX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齐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XX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判决根据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一、被告人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华区。)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凳椅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浩
二0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