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方XX,曾用名方XX,男,1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XX住XX。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11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 (2020)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2020年2月,被告人方XX和被害人刘XX通过网恋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9日,两人共同入住深圳市南山区多伦XX,当晚方XX趁刘XX熟睡之机,使用刘XX的手机登录刘XX的支付宝账户,将刘XX的支付宝绑定电话号码更换成XX自己的电话号码XX,随后用自己手机登录刘XX支付宝账户。此后方XX多次通过刘XX的支付宝账户转钱到其自己的账户上,或者直接利用刘XX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经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方XX从刘XX支付宝账户累计盗窃人民币11200.07元。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方XX的家属代其偿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200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方XX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XX#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方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