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少收货单等重要证据货
的情况下起诉要回货款
原告的诉求及事实理由:
厦门某科技公司与XX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厦门某科技公司采购智能餐台等设备以及软件等,合同清单列明了设备、软件、培训费用等总金额,并对付款方式、流程和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厦门某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向XX某网络科技公司指定的某工业园食堂交付了相应的设备和软件,XX某公司只支付4000元的备料款,其余款项虽经厦门某科技公司的屡次催讨,拒绝支付,故起诉到厦门某法院,要求判令XX某公司支付货款11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由XX某公司承担。
被告的抗辩:
厦门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技能要求,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符合产品特性的要求,案涉设备未经调试,也未经检验合格,未履行完全的交付义务,XX某公司的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厦门某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认为厦门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XX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XX某公司不主动履行终审判决,经厦门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动履行了判决,却又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被福建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厦门某公司的诉求为什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 厦门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履行了交货的义务,
虽然厦门某公司忽略让XX某公司签收货单和对账单,但是在法院调解阶段和一审庭审中XX某公司均确认收货的事实,加之XX某公司申请的证人在庭审中也确认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厦门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厦门某公司在距交货半年后处理其软件出现的故障,证明厦门某公司履行了保修的职责;
二、 XX某公司虽反复强调设备存在故障等,但是其没有提
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厦门某公司向其催款时没有提出抗辩,其将第三方认为的持续一个月以上无故障的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并没有得到厦门某公司的确认,而且其将设备以及软件等全部交付给第三方使用,故应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厦门某公司应XX某公司的要求对其设备进行检修系履行保修职责的行为;
三、XX某公司主张厦门某公司的产品没有国家3C认证,但是产品的3C认证和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没有3C认证并不必然导致案涉合同无效,XX公司对其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检验标准没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