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刑不诉〔2023〕158号
被不起诉人曹XX,女,1991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住本市虹口区XXXXXXX。2023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陈XX,上海XX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XX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曹XX在本市中山北XX3300号环XX苹果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窃得放于货架上的一副AirPodsPro无线蓝牙耳机和三副AirPods(3代)无线蓝牙耳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946元。
2023年1月29日,曹XX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曹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曹XX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当场从其居住地查获二副被盗的AirPods(3代)无线蓝牙耳机。同年3月20日,曹XX主动将盗窃所得的一副AirPodsPro无线蓝牙耳机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曹XX已向被害单位XX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X的证言及丢失及被盗物品报案登记申请表,证明其系环XX商场苹果专卖店保安经理,其盘点店内物品发现有缺失,查看监控录像发现2022年12月25日有人盗窃店内四副耳机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录像,证明曹XX盗窃四副耳机经过。
3.照片一组,证明被盗耳机外观特征情况及价值情况。
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抓获曹XX当日,从其住所查获二副未拆封的被盗AirPods(3代)无线蓝牙耳机和拆封的AirPodsPro无线蓝牙耳机包装盒。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被盗的二副未拆封的被盗AirPods(3代)无线蓝牙耳机和一副AirPodsPro无线蓝牙耳机扣押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6.退赔凭证,证明案发后退赔情况。
7.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曹XX身份到案情况,无前科。
8.被不起诉人曹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在环XX商场苹果专卖店盗窃四副无线蓝牙耳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笫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