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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律师指导后本金四倍LPR利息律师费全部支持

  • 债权债务
  • (2023)皖0223民初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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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对方欠款40万元不还,根据约定内容及我方辩护指导,本金四倍LPR利息律师费全部支持!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 400000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22年3月 25 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8000 元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女,1995 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 6 号龙泉苑 16 幢2 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天,安徽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 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暂自2022年3月25 日计算至2023 年4月1日为 60842.22 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前期律师费 1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彭XX于2022年3月以投资生意周转等理由以化名“彭XX”我以自己真实身份证号码向原告借款 400000 元,约定月利息 1.5%.三个月内归还,原告按照约定于 2022 年3月23 日和3月 25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 25 万元和 15 万元。后被告到期无法偿还为原告徐XX出具还款协议约定延期至 2022 年9 月 30 日,并且签字按捺手印。后被告到期依然无法偿还借款,便再次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事实并且约定于2023 年3月31日偿还本息并目明确约定利息为 LPR4 倍并且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后原告要求借款,被告仍然以生意不顺等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利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彭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XX与被告彭X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22年3月23 日和3月25日向被告指定账户 (户名:彭XX) 转账 25 万元和 15 万元合计 40 万元。被告随后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 40 万元借款已收到,原约定于 3 个月内归还,现协商延长还款日期至2022 年7月30日,并按月息 1.5%连本带利到期一次性支付资金占用费。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23 年1月 13 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将还款日期推迟到2023年3月31日,且利息为 LPR 四倍,若到期未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将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两份还款计划落款均为“彭XX”、身份证号码 XXX。后原告发现被告签名与其实际姓名彭XX不一致,通过微信向被告询问,被告在微信上回复称其多年来对外签名一直用的“彭XX”,但身份证号码是自己的,并将其身份证拍照发送给了原告。经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等。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彭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XX借款,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徐XX依据彭XX向其出具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的支付凭证诉至本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从两份还款计划可以看出,双方对借款利息做出了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符合被告还款计划中的约定,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酌情调整为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归还借款 400000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22年3月 25 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二、黄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8000 元;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181 元,由被告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 2023-06-2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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