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再审案件,终获法院提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XX,北京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XX因与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侯XX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XX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芦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