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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津01刑初22号
刑事辩护
韩建成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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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积极辩护,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

  诉讼代理人铁某某、刘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宋某,某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赵谋,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师某,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及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及诉讼代理人铁某某、刘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韩建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宋某,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赵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鉴定人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逯某2有债权债务纠纷。2016年9月9日,陈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及师某将逯某2从山东省梁山县带回本市,并将其控制在陈某位于本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室的家中。同年10月中旬至11月5日期间,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以及师某在催债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对逯某2进行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逯某2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身体多处致挤压综合征死亡。案发后,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13日,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诉称,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的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对五被告人予以严惩,并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103243.5元,赔偿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150元,退赔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强行掠走的人民币86500元、价值人民币206620元的财物以及14件古玩壶碗。

  被告人陈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某具有自首情节;2.陈某投案后主动打电话让王某某将案发地房屋钥匙送至派出所,后公安机关发现王某某涉案,遂将王某某控制,陈某的行为节省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的时间及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量刑时应予以考虑;3.本案起因是陈某向被害人索取债务,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4.陈某在被害人发病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让朋友交纳抢救费用,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5.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6.陈某自愿认罪。综上,陈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徐某某主观恶性小,不是犯意提起者,且在犯罪过程中处于服从、辅助地位;2.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害人死于挤压综合征与被告人用钝器打击被害人身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瑕疵,即部分因果关系事实不清;3.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徐某某的殴打行为所致,不能全部归责于徐某某;4.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5.徐某某系初犯、偶犯;6.徐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综上,请求法庭对徐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患有多种疾病,死亡结果可能系多种原因共同引发;2.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3.崔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4.崔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5.崔某某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6.崔某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本案起因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综上,请求法庭对崔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王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王某某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小;4.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某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处。

  被告人师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并就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师某具有自首情节;2.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3.师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逯某2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与逯某2失去联络达两年。陈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师某一起寻找逯某2的下落。2016年9月上旬,陈某与徐某某、崔某某、师某在山东省梁山县找到逯某2.并将逯某2带回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陈某家中,后王某某经师某介绍加入。之后,陈某与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要求逯某2饮食起居均听从安排,仅允许为筹钱方可外出并派人跟随,使用电话也只能用于筹钱等方式,限制逯某2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直至同年11月5日。期间,逯某2及其父母用钱物偿还了陈某部分欠款。同年10月中下旬开始,因逯某2未能再筹集到钱款,陈某与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多次通过拳打脚踢、使用陈某家中的白蜡杆、徐某某购买的方形木棍对逯某2进行殴打。同年11月5日16时许,陈某与徐某某、崔某某持白蜡杆、方形木棍再次殴打逯某2.当逯某2出现昏迷症状时,陈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逯某2送公安医院抢救,但逯某2因被钝器打击身体多处致挤压综合征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13日,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系被害人逯某2之父、母。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的犯罪行为确给逯某1、穆某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4390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情况及主体身份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强制措施手续材料等证据证明:2016年11月5日19时59分,公安医院医生张某1拨打110报警称,一名叫逯某2的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患者身上有被殴打的痕迹。公安和平分局小白楼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经查,死者名叫逯某2.同日20时30分,陈某、崔某某、徐某某到小白楼派出所投案,并称逯某2的死与他们有关,后民警依法对上述三人进行讯问。在讯问后发现王某某涉案,遂于同年11月6日5时在该派出所值班室将王某某传唤至办案区进行讯问。公安和平分局于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陈某、崔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民警将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并于同日刑事拘留。证人张某1的证言印证了其报警的情况。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5日18时许,天津市公安医院大夫说逯某2不行了,崔某某和王某某要去接逯某2的父母,就开车走了,其劝徐某某跟其一起去自首。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某开车把崔某某送回来后离开,其又劝崔某某、徐某某自首,并称这事自己扛了之后,崔某某和徐某某才与其一起到小白楼派出所自首。到公安机关后,其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就以要其家门钥匙的名义将王某某叫到了公安机关。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跟着120救护车把逯某2送到公安医院急诊。王某某开车拉着其与崔某某随后赶了过去,后陈某出来说人没了。其与陈某、崔某某商量王某某岁数小,师某刚结婚,决定其与陈某、崔某某一起把事扛了,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后,其与陈某、徐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觉得出人命了自己也得负一部分责任,就想去小白楼派出所自首,途中陈某打电话让其到小白楼派出所送家门钥匙,其就赶了过去。

  6.被告人师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5日案发当天,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其没有说打逯某2的事,民警就让其回了家。2017年2月13日,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88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88年10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出生于1983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94年8月26日,被告人师某出生于1991年3月16日。

  (二)证明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逯某2的证据

  1.借款协议证明:2014年7月30日,陈某与逯某2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为陈某,借款人为逯某2.内容为:“借款人依此据确认逯某2于2014年7月30日向出借人陈某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归还给出借人,如违反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出借人陈某可以随时向逯某2主张权力要求逯某2还款。借款人逯某22014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出借人陈某的款项均为利息,本金共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未归还。”

  2.证人逯某1的证言证明:其子逯某2以前做集资生意,陈某曾在逯某2处投资获利,现逯某2还欠陈某部分投资款。2016年9月6日,陈某将逯某2控制在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以此要挟其与老伴穆某还钱。同年9月18日,其报警称逯某2被陈某绑架,警察到现场后向逯某2了解时,逯某2不想因集资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走,便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自行跟陈某解决欠款事宜,此后其一家三口又回到了融某铭邸。同年10月1日,其一家三口被带到了天津市古北道盛泰家园2-1105室继续控制。10月5日,逯某2被带回融某铭邸,之后其未再见到逯某2.其与穆某留在盛泰家园2-1105室,主要由师某和他对象看管,有时王某某、徐某某、崔某某也过来看管。期间,其和穆某的行动和通信没有自由,他们吓唬说如果敢报警就把逯某2弄到内蒙地区找个荒无人烟的地方活埋,还要伤害其亲属,因此其和穆某不敢再报警。10月中旬开始,其和逯某2通电话时感觉逯某2有气无力,情绪状态不好。上述事实并有证人穆某的证言在案佐证。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与逯某2曾是同事也是朋友,2011年底至2014年6月,逯某2以他公司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450万余元,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一次性还清,但逯某2当天没有出现,也失去了联系。其找到逯某2的父母,他父母却让其找逯某2本人,后他父母也没了音信。2016年7月,其听说逯某2可能躲藏在山东省梁山县,便于8月与师某赶到梁山县寻找逯某2.但未能找到。同年9月初,其与师某、徐某某、崔某某一起再次开车去梁山寻找逯某2.9月7日找到了逯某2并将他带回其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的家中。期间,逯某2与其商量卖房子还钱,但需要找到他父母,后其打听到逯某2的父母住在沧州,就与崔某某、徐某某、逯某2去了沧州,逯某2的父母随车回津一起住到其家,并同意用逯某2父亲逯某1名下凤荷东园的房子卖了还钱。期间,逯某2的父母多方筹措还给其15.9万元,逯某2还提出需要车拉着他父母去筹钱,其便通过师某找来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开车,其付王某某一些油费和饭钱。同年阴历八月十六日左右,逯某2的父母说回沧州,转天却以其绑架逯某2为由报了警,民警在调查时,逯某2承认欠钱并自愿在还清之前住在其家。同年9月底,其让逯某2和他父母住到了其朋友师某位于河北区的家里。同年10月4日,其让逯某2回到其家中,直至案发。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陈某、崔某某是朋友,听陈某说他以前的同事逯某2向他借款450万元,但在2014年左右就与逯某2失去了联系。2016年其通过网上以及朋友提供的信息,得知逯某2躲藏在山东省梁山县,便将此情况告诉了陈某。同年8月底,其与陈某、崔某某开车去梁山县找逯某2.师某已经提前到了梁山县。阴历八月十五日前几天找到逯某2.并于当日将逯某2带回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陈某家中。后陈某打听到逯某2的父母在沧州,其与崔某某、陈某、师某开车带着逯某2到沧州找到了逯某2的父母,逯某2的父母答应将他家凤荷东园的房子卖了还陈某的钱,并随车回津,与逯某2均住在陈某家。期间,逯某2的父母多方筹措还给陈某一部分钱。同年阴历八月十六日左右,逯某2的父母说回沧州,后却以绑架为由报了警,民警将陈某和逯某2都带到了公安机关,逯某2承认欠陈某钱并自愿在还清欠款之前住在陈某家,并写了说明留在公安机关。其当时不在现场,是听陈某说的。后来因为车辆限号,师某就介绍王某某给陈某,让王某某开车,陈某付点车费就行。同年10月初,逯某2的父母搬到了师某位于河北区的家里,逯某2也跟着去了,当时师某在外地,其和王某某就在师某家盯着逯某2的父母免得他们报警。后其和逯某2回到了陈某家,逯某2住在时间,为了筹钱可以出门,但是出去的时候需有人跟着。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徐某某是朋友,陈某与徐某某也是朋友。2016年7月,陈某请其与徐某某吃饭,期间提出让其二人帮忙到外地把一欠他钱的人接回来,其与徐某某均表示同意。同年8月,其与陈某、徐某某开车到了山东省梁山县,师某已提前到了那里,直到9月的一天才找到了逯某2.便将逯某2带回天津,住在陈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的家中,陈某便与逯某2谈还钱的事。几天后,其与陈某、徐某某、师某带着逯某2到河北沧州把逯某2的父母接到了陈某家,后来陈某又让逯某2的父母回沧州。逯某2的父母走后却报了警,陈某和逯某2被带到派出所,回来后听陈某说逯某2在派出所做了笔录,逯某2自愿住在陈某家还钱,后逯某2的父母又回到了陈某的住处。又过了几天,陈某将逯某2和他父母送到了师某在河北区的家中,但几天后王某某、徐某某将逯某2又接回陈某家,逯某2就住在陈某家里直到案发。期间,逯某2能对外打电话,也能外出,但外出时有人跟着,出去的目的均是找亲戚家借钱,打电话也只能说借钱的事。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始在津开滴滴网约车,同年9月中旬,以前的同事师某发微信让其帮忙跑车,其表示同意,便按照师某提供的地址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陈某家。其主要负责开车与陈某、徐某某拉着逯某2和他的父母到处为逯某2筹钱还陈某,崔某某跟着去的次数不多,有时还按照陈某的要求帮忙买饭等。同年10月1日,其和徐某某把逯某2及他父母送到了师某在河北区的家里,住几天后徐某某和逯某2先回到陈某家,其在师某家看着逯某2的父母,四五天后离开。逯某2住在陈某家期间的活动受陈某限制,包括吃饭、睡觉、通信等都必须跟陈某请示。期间,其每次开车外出均由陈某决定,陈某、徐某某或崔某某其中一人再跟着逯某2.还让逯某2戴上口罩,然后几个人带着逯某2直接从23层乘坐电梯到B1层停车场,完事后再把他带回来。逯某2打电话也需先跟陈某请示。

  7.被告人师某的供述证明:其与陈某是朋友,听陈某说逯某2曾找他借过450万元,但至2014年该还钱时却与逯某2失去了联系,陈某便让其一起帮忙讨债,其表示同意。之后,其多方打听得知逯某2可能在山东省梁山县,便将此情况告诉了陈某,并先到梁山县寻找。过了几天,陈某、崔某某和徐某某也到梁山县打听逯某2的下落。2016年阴历八月十五日前几天,其与陈某等人找到了逯某2.并于当日开车将逯某2带到了陈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的家中。后陈某知道逯某2的父母住在河北省沧州的陶庄子村,其与崔某某、徐某某、陈某、逯某2一起去沧州找到了逯某2的父母商议还债一事,逯某2的父母答应将他们位于南开区园的房子卖了以归还陈某欠款,并随车返回天津也住到了陈某家。期间,逯某2的父母多方筹措还了陈某一些钱,后听说逯某2的父母以绑架为由报了警,逯某2在公安机关承认欠陈某钱并自愿在还清欠款之前住在陈某家。同年9月27日左右,陈某让逯某2的父母住到其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古北道盛泰家园2-1155室的家里,其给了他们钥匙,没有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证人贾某(师某女友)的证言印证了逯某2父母住在师某家的情况。

  8.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房产系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12月5日购买。

  (三)证明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多次殴打被害人逯某2导致逯某2死亡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公安医院急诊部医生。2016年11月5日18时34分,其在值班时120急救车送来一名叫逯某2的男性病人,经检查发现该病人呼吸心跳均已消失,全身大面积淤青,经询问120急救医生得知该病人在现场时已确定死亡,其对该病人又抢救了一个小时但无效。且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证明了抢救经过。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120急救中心医生。2016年11月5日17时38分,其接到120急救中心指派的急救任务,称天津市和平区黑龙江路与长春道交口融景铭邸3号楼2301号有人需要急救,急救小组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到达黑龙江路与长春道交口时有一男子接车并带领急救小组到现场。到现场后发现一名30岁左右、身材较胖的短发男子平躺在地上,另外还有三名男子。当时被急救的男子体表有多处淤青,四肢水肿,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未发现呼吸运动,后立行心电图检查,显示无心电活动,遂告知接车男子被急救者已死亡,该男子要求继续抢救。其就对被急救者进行心肺复苏,同时进行球囊面罩通气,护士进行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三种药物的肌肉注射,但均抢救无效。接车男子仍然要求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抢救,其边对被急救者进行心肺复苏和球囊面罩通气的急救,边将被急救者送往公安医院急诊室,完成交接由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后,急救小组离开了医院。且有证人马某、张某2(均系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予以佐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吉林路与黑龙江路之间长春道南侧的融景铭邸3号楼23层2301号。门前走廊西北侧地面摆有一纸箱,纸箱内有面巾纸(提取其上血斑)与塑料袋(利用棉签提取其提手拭子)。塑料袋内有一条紫色内裤、一条绿色内裤与一条灰色长裤(利用棉签提取其拭子)。2301号门为朝外侧开启的封闭式金属防盗门,安装有电子门锁。进入单元内为门厅,其东侧为东北侧居室与东南侧居室。门厅南侧为客厅。客厅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婚纱储物间、卫生间与西南侧居室。门厅进门西北侧墙角放有一垃圾篓,其内套有一塑料袋,塑料袋内有一瓶云南白药喷雾剂(利用棉签提取瓶身与按钮拭子),门厅西侧墙前地面摆有多双拖鞋与运动鞋,其中技术员在标记有“L&T”字样的灰色拖鞋右脚鞋底部提取血斑,在该拖鞋右脚内底与右脚鞋边缘提取拭子。门厅东侧墙前摆有一木桌,桌上凌乱散落有杂物与一瓶打开的可口可乐(利用棉签提取其瓶口拭子一份)。通过门厅进入厅内,中间摆有四张办公桌,桌上物品整齐。东侧墙前摆有木桌,木桌上摆有烟缸、玻璃杯、罐装可乐与马克杯。烟缸内有吃剩苹果、棉签与多个浸水的烟蒂(利用棉签提取苹果拭子、玻璃杯口拭子、罐装可乐瓶口拭子、马克杯杯口拭子各一份,原物提取棉签一个)。东北侧居室西侧为储物间,内摆有摄影器材。储物间门前地面摆有一双灰色拖鞋。该居室南侧墙前摆有两张气床。两床之间有一烟缸,烟缸内有多枚烟蒂(原物提取)。东侧窗下窗台上摆有两个玻璃杯(利用棉签提取其杯口拭子一份)北侧墙前摆有摄影器材,摆放整齐。东南侧居室西侧墙前摆有冰箱,其内整齐摆有可乐。北侧墙前摆有办公桌,桌上摆有书与烟缸等物品,物品整齐。烟缸内有多个小熊猫烟蒂(原物提取)。婚纱储物间内北侧墙与南侧墙前均摆有婚纱,摆放整齐。卫生间内南侧墙前,由东向西依次摆有手盆电源插销与挂式暖气。在电源插销上摆有一个牙刷,在暖气上摆有三个牙刷(对其刷头均进行棉签提取)。西南侧居室,东侧墙前摆有衣柜,柜门关闭,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北侧墙前由东向西依次摆有床头柜与双人床,均摆放整齐。在小白楼派出所对陈某、崔某某与徐某某进行人身勘验检查,提取其三人指甲拭子。提取崔某某左脚鞋内侧边缘血斑,左脚鞋底与右脚鞋底红色斑迹各一份。在公安医院进行尸体解剖过程中,提取逯某2尸体左右手指甲拭子。逯某2尸体上身着绿色衬衣,下身外着灰色运动裤,内着灰色秋裤,脚上穿有白色袜子。上述相关物品、痕迹均已提取。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1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的黑色一汽奔腾B50汽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枪型物一支、木棍两根、棒球棍一根、折叠刀一把,上述汽车及物品均予以扣押。另从王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IMEI:354440065011751),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IMEI:3583540633911493),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IMEI:3583540663499720),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IMEI:351981062928417)。

  5.津公技鉴字[2016]第138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16]第12360号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明:经对被害人逯某2尸体进行检验:(1)尸体口腔黏膜见散在多处破溃伴化脓改变,全身呈水肿状态。损伤检验:头面部:右耳廓有0.3×0.2厘米表皮剥脱,右颊有0.6×0.3厘米表皮剥脱,右口角外有0.5×0.2厘米表皮剥脱,右下颌角在4.5×2.1厘米范围内散在表皮剥脱,下颌下在10×5厘米范围内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已结痂,额部有0.7×0.2厘米、0.1×0.1厘米表皮剥脱已结痂,散在暗紫色陈旧性皮下出血,鼻根部见0.6×0.3厘米表皮剥脱,0.6×0.4厘米色素沉着。鼻尖见0.8×0.5厘米表皮剥脱,生活反应差。胸腹部:胸上部有67×18厘米皮下出血,胸右腋下有1.5×0.5厘米表皮剥脱,下胸部至上腹部有22×10厘米皮下出血,左腰腹部有17×12厘米皮下出血,右腰腹部有15×15厘米皮下出血。背腰臀部:右肩后见7.5×2厘米皮下出血,背上中部有3.5×2.5厘米皮下出血,背中部有11×3.5厘米范围内条形表皮剥脱已结痂,背腰部至臀部有56×43厘米皮下出血。四肢:双上肢广泛皮下出血伴细小表皮剥脱结痂,右肩峰至右腕上有53×35.5厘米皮下出血,右手背有7×3.5厘米皮下出血伴0.7×0.3厘米表皮剥脱结痂,右手掌有6×4厘米皮下出血,左肩峰至指尖有70×31厘米皮下出血伴多发细小表皮剥脱结痂。右手掌有7.5×4.5厘米皮下出血,左、右大腿根部至左、右足底均有长77厘米广泛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2)解剖检验:左前额皮下软组织挫伤,帽状腱膜破损,双侧颞肌散在出血,颅骨无骨折。(3)病理检验:大体检验:主动脉根部见散在黄色粥样斑块,冠脉前降支见粥样斑块堵塞管腔25-50%,中段冠脉走行于心肌间,肌桥长3厘米,右冠脉粥样斑块堵塞管腔50-75%。镜下观察:脑:血管空虚,未见出血及坏死。心脏:室间隔及左心室间散在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左心尖外膜下散在灶性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右心房心肌间见少量脂肪细胞浸润,左心房多发片灶状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前降支位于心肌纤维间走行,内膜增厚。肾:偶见个别肾小球纤维化,部分肾小管内见粉红色细颗粒状管型,该管型肌红蛋白免疫组化染色颗粒状管型呈棕色,间质多发灶状散在以淋巴细胞为主炎细胞浸润。肺:大量肺泡腔内见均质粉染水肿液,部分肺泡腔、肺泡隔及细小支气管内见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炎细胞浸润。肝:少量肝细胞变性,肝窦空虚,见少量炎细胞。脾:片状淤血,部分脾窦空虚。甲状腺:未见著变。肾上腺:髓质散在少量以淋巴细胞为主炎细胞浸润,皮质细胞脂质脱失。胰腺:局灶状自溶,间质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病理诊断:挤压综合征;急性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III级,心肌桥。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死者身上损伤具有明显的出血、凝血等生活反应,故认定损伤为生前伤,但损伤新旧不一,鼻尖表皮剥脱生活反应差,故认定损伤为死后伤;根据死者全身广泛皮下出血的形态特征及严重程度,分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毒化检验结果,从死者心血中均未检出乙醇、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杀虫剂、毒鼠强成分,故可排除其因上述毒物中毒死亡;根据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结果,死者全身广泛皮下出血,全身水肿状态,左肾浆膜下出血,病理检验见死者肾小管内大量肌红蛋白管型等挤压综合征表现,结合其死亡过程,分析其死亡原因为挤压综合征。鉴定意见:逯某2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身体多处致挤压综合征死亡。

  6.鉴定人蒋某的证言证明:挤压综合征是在人体遭受挤压后,挤压解除导致的全身微循环障碍,特别是肾小管的变性、坏死、肌红蛋白尿少尿、病理改变。逯某2是因为被钝器连续击打,且持续的时间较长,导致挤压综合征死亡。经检验,可以排除药物导致的肾衰竭,从病理诊断到鉴定意见,可以排除挤压综合征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

  7.津公技鉴字[2016]第1367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逯某1与穆某为逯某2生物学父母的几率大于99.99%。(2)送检2301号门口走廊纸箱内面巾纸上血斑、崔某某左脚鞋内侧边缘上血斑、紫色内裤拭子、绿色内裤拭子、灰色长裤拭子、塑料袋提手拭子,2301号门厅塑料袋内“云南白药”瓶身拭子,逯某2左、右手指甲拭子,厅内木桌上玻璃杯杯口拭子,卫生间内红色柄牙刷拭子,东南侧居室内“小熊猫”烟蒂“1”、“3”,“L&T”拖鞋内底(右只)拭子,车(牌照号:津A×××**)内搜出的棒球棍极大端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逯某2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送检门厅木柜上“可口可乐”瓶口拭子、卫生间内灰色柄牙刷拭子、陈某左手指甲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陈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4)送检厅内木桌上烟缸内棉签,厅内木桌上罐装可乐罐口拭子,徐某某左、右手指甲拭子,车(牌照号:津A×××**)内搜出的红色木棍上段、下段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徐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5)送检厅内木桌上马克杯杯口拭子,厅内木桌上苹果拭子,卫生间内蓝绿色柄牙刷拭子,东南侧居室内“小熊猫”烟蒂“2”、“4”,东北侧居室内无名烟蒂,崔某某左、右手指甲拭子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崔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6)送检东北侧居室内“小熊猫”、“长白山”烟蒂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王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7)送检东北侧居室内玻璃水杯“1”杯口拭子上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逯某2和王某某的DNA混合分型。(8)送检陈某右手指甲拭子上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逯某2和陈某的DNA混合分型。(9)送检“L&T”拖鞋鞋底(右只)血斑上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逯某2和崔某某的DNA混合分型。

  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逯某2在其家里期间,多次告诉其他有钱,其按照逯某2说的地址去找均未找到,便确定逯某2在说谎后,其与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于同年10月23日第一次打了逯某2.主要是拳打脚踢,也用了白蜡杆,打的是胳膊、屁股、大腿这些部位,其中徐某某将逯某2放倒后踢了逯某2的头部。次日,逯某2说头晕,其与王某某、崔某某、师某带着逯某2去了医院,用自己的名字挂了号,医生看了之后说没事,回去途中其帮逯某2买了布洛芬缓释胶囊和云南白药气雾剂,后逯某2说头晕是因为他自己吃了其放在桌子上用于治腰间盘突出的止痛药。第一次打完之后,逯某2说他在外面有钱,其就按照逯某2所讲的带他一起去各个地方找也未能找到,逯某2说是他瞎编的。其与崔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第二次打了逯某2.崔某某和徐某某主要用白蜡杆打,王某某用拖鞋打耳光,这次打完后逯某2的胳膊和大腿有点青紫。经其继续追问,逯某2说他家里还有270万元和一套市值80万元的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其与崔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及逯某2的母亲到逯某2家找了两次,钱和邮票均没有,只有一个邮票本,其意识到又被骗了。回来后,又一次打了逯某2.第三次打完后,逯某2说他在外环线德雅花园1号楼1204室内有钱,就带着他去找,折腾了一天直到凌晨,最后确定该房子不是逯某2的。其与崔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师某将逯某2带到天津的一个空旷地方,又一次打了逯某2.主要是掐他的大腿和胳膊内侧,崔某某用拳头打了逯某2的头部,这次打得比较狠,把逯某2的头打肿了。从南站回家后,徐某某和王某某出去吃饭,回来时徐某某腰上别着一根棕色的实木方形木棍,进门后徐某某用木棍打了逯某2后背好几下,崔某某拿白蜡杆打,王某某打耳光,其用拖鞋扇了几个耳光后,他们三人又开始打逯某2.徐某某和王某某分别用方形木棍打了逯某2的后背。后逯某2答应11月5日左右还钱,到了11月5日中午钱还没信儿,崔某某拽逯某2.逯某2倒地后崔某某踢了逯某2肚子几脚,逯某2拉裤子了,就没有再打。当日下午16时,逯某2开始打电话,但打了至少三十个都是错的,16时30分钱还没有信儿,崔某某就开始用白蜡杆打逯某2右胳膊,徐某某再次用方形木棍抡圆了打逯某2后背五六下,这次王某某没有动手。后来其问逯某2钱到底什么时候能到,逯某2不停地说明天10点肯定到账,但说话声音越来越小并且头已经低下,其赶紧过去捧着他的脸问怎么样,看到他开始抽搐并往地上溜。其赶紧拨打了120电话,120医生来后说人不行了,其求医生急救并跟着急救车到了公安医院,还让朋友到公安医院送抢救费。当时王某某拉着崔某某、徐某某在公安医院门口等着,其跟徐某某说让王某某开车回家把木棍什么的都扔了。当日18时许,公安医院的大夫说人不行了。师某在其家里打过逯某2两次,用白蜡杆打胳膊和大腿,在打了逯某2后,师某没有再来过。

  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逯某2住在陈某家期间,多次说他有钱,但是按照他说的地址都没有找到,后来逯某2承认是自己编的。同年10月中旬,陈某第一次打了逯某2.扇了几个耳光,其他人没有动手。10月底,其与陈某、崔某某、王某某一起打了逯某2.都是拳打脚踢,打的是胳膊、大腿、屁股这些肉多的部位,其开始打了逯某2右胳膊几拳,在逯某2倒地后其把逯某2的胳膊锁住了。这次打完后逯某2说头晕,陈某他们还带着逯某2去了医院。后来,每次证明逯某2说瞎话后都打他一顿,其与陈某、崔某某、王某某都用白蜡杆打过。后来逯某2说他在德雅花园1号楼有处租的房子里面有钱,但是去了之后一直找到半夜23时许都没找到钥匙,后来王某某上去敲门,下楼后说这房子压根不是逯某2的。陈某就让王某某将车开到一个没人的地方,给逯某2来了顿狠的。这次其与陈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都动手了,都是掐逯某2胳膊和大腿,拿拳头打逯某2面部、胳膊,打逯某2耳光。其还让王某某开车拉着到根方形木棍,几次打逯某2时其用木棍捅过逯某2.陈某、崔某某、王某某用木棍打过逯某2的大腿、胳膊、屁股和后背,陈某还用拖鞋打逯某2耳光。后来陈某与逯某2继续谈还钱的事,逯某2说11月5日左右钱肯定到账。11月5日上午,陈某让逯某2打电话联系钱的事,逯某2不说话也不打电话。陈某又打了逯某2耳光,其回屋睡觉了,中午睡醒出来看到陈某和崔某某在打逯某2.其就又回去睡觉了。当日下午17时许看到陈某和崔某某还和逯某2聊,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就看到逯某2低着头不说话了,陈某和崔某某伸手架逯某2的时候逯某2溜地上去了。其让陈某赶紧打120.其和崔某某还给逯某2把脉,按压心脏。过了一会儿陈某、崔某某、王某某都下楼了,陈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办公室抽屉里有把仿真枪,让其给王某某。其就按陈某说的把仿真枪找到后放进一个深色的包里让王某某扔了。过了一会儿120来现场抢救后说人可能不行了,陈某就跟着120把逯某2送到公安医院急诊。王某某开车拉着其与崔某某随后赶了过去,后来陈某出来说人没了。师某一共打过逯某2三次,除了张家窝镇那次,前后还各打过一次,主要是拳打脚踢,也用过白蜡杆和方形木棍,打躯干、胳膊和腿。

  10.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底到11月5日期间打过逯某2几次,其参与了两三次,陈某、徐某某、王某某、师某都参与了,都是拳打脚踢,也都用木棍打过,是陈某让打的,其用木棍打逯某2的胳膊和腿,用手打他的嘴巴,用脚踢他的腿。除了在陈某家,还有一次是在西青区的一个地方,其与陈某、徐某某、王某某、师某打了逯某2嘴巴,陈某、徐某某、王某某还掐了逯某2大腿内侧。11月5日上午10时许,逯某2又骗了陈某,陈某就用拖鞋打逯某2嘴巴,还用木棍打逯某2.一直到中午十二点,王某某和徐某某从屋里出来用拖鞋打逯某2的嘴巴,用木棍打胳膊、腿,陈某继续用木棍打逯某2.一直到快天黑的时候,其在屋里听到陈某喊“看看怎么的了”。其出来看到逯某2在椅子上抽搐,后来躺到地上。陈某拨打了120.后逯某2死亡。师某一共打过逯某2三四次,主要是拳打脚踢,白蜡杆、方形木棍也用过,打逯某2的胳膊、腿、臀部、躯干和后背。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中下旬,因逯某2一直说不清到底有没有钱,还不还钱,陈某、徐某某和崔某某就打了逯某2.陈某用手打耳光,崔某某用白蜡杆打的,徐某某拳打脚踢并在放倒逯某2的时候踢了逯某2的头部,这次其没有动手。转天逯某2说自己头晕,陈某让其开车带着逯某2去医院,医生说没事就回来了,逯某2应该是吃错止痛药造成的头晕。10月底听逯某2说自己还在外面藏着钱,其开车拉着他们去找没有找到,逯某2承认是自己编的,就又打了他一顿。陈某打耳光,崔某某用白蜡杆打,徐某某拳打脚踢,还用一根方形实木棍子打逯某2的后背,但打了一下就被陈某拦下来了说这个太狠不让用,其在逯某2被打到其身边的时候把他踹回去,还掐了他几下。该方形木棍是一天中午徐某某在鼓楼买的。后来逯某2又说自己在外环线德雅花园有个房子里面有钱,陈某再次让其开车拉着他们去找,折腾了一天一直找到晚上12点左右,还是没有找到。陈某让其上楼敲敲门,一敲门有人住,确定逯某2又在骗人。徐某某就指路让其将车开到一个空旷地方,再一次打了逯某2.这次打得挺狠的,把逯某2脸都打肿了。这次依然是拳打脚踢,打耳光,掐胳膊和大腿内侧,主要是徐某某和崔某某打,其打了几个耳光。同年11月5日,因之前逯某2告诉陈某的是11月5日钱到账,到当日下午,陈某让逯某2打电话问钱为什么还没到账,逯某2打了好几个电话都是错的,陈某就开始用拖鞋打逯某2耳光,过了一会儿他们坐在客厅继续聊还钱的事。期间其一直在玩电脑,突然其看到逯某2从椅子上溜下去了,陈某拍他脸,崔某某和徐某某给他把脉、按胸。后陈某就打120下楼去了,徐某某拿出一把枪和棍子一起放在包里,崔某某给其一把刀让其放到了车里。

  12.被告人师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到陈某的家里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逯某2了,陈某让其用电棍电逯某2.结果其不小心把自己电到了,其就打了逯某2两巴掌。10月底左右,陈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去德雅花园找钱,其上车后坐在了后备箱里,当时崔某某指路,王某某开着车,到了天津南站张家窝镇附近,找了个没人的地方停车后,其就下车了,他们在车上和逯某2聊天,大约一个小时后,陈某他们就开始在车里打逯某2.陈某让其也打,其掐了逯某2的胳膊和大腿内侧。陈某用棍子捅逯某2的肚子,掐胳膊、大腿内侧,崔某某直接用拳头打逯某2的脸,徐某某和崔某某还趁逯某2下车解手的时候踹了逯某2一顿,王某某也是掐胳膊和大腿内侧。当时打完后,逯某2的脸肿了,嘴也流血了。之后其就不再参与此事了。

  1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相关视频、照片证明了被害人逯某2被殴打的情况。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及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是否构成自首。经查,被害人逯某2死亡后,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经共同商议,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某在接到陈某要求送钥匙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陈某在2016年11月5日至11日间的前三次讯问中供述,其多次殴打了逯某2.其他人都没有打过逯某2.在11月13日及此后的多次讯问及亲笔供词中供述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多次殴打逯某2时,其还进行了阻止,其只是在打逯某2时掐了逯某2.回家后用拖鞋打过逯某2.在庭审中,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徐某某在2016年11月5日至23日间前四次讯问中供述,其没有打过逯某2.逯某2身上伤情是如何造成的其不清楚,在12月9日以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供述了犯罪事实。崔某某在2016年11月5日至12月13日间的前五次讯问中供述其与徐某某没有打过逯某2.只有陈某殴打过逯某2.在2017年1月10日的供述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某在2016年11月6日至10日间的前三次讯问中供述其没有打过逯某2.在11月16日以后的供述及庭审中,承认其殴打过逯某2.综上,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均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接受公安机关前几次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上述四被告人均于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即公安机关在各被告人如实供述前,已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其后陆续如实供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的规定,不构成自首。师某于2016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7年2月13日经公安机关再次传唤到案,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是自首的公诉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在本案中作用是否较小以及王某某、师某是否系从犯。经查,陈某、徐某某、崔某某、师某为索取债务,将逯某2从山东省梁山县带回天津市并非法拘禁在陈某家中,王某某经师某介绍积极参与,期间上述被告人多次通过拳打脚踢、棍棒等对逯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均系主犯,但在具体作用上有所区分,陈某系犯意提起者,组织并实施了多次对逯某2的殴打行为;徐某某购买了方形木棍,且与崔某某均积极参与每次对逯某2的殴打,作用较大;王某某、师某积极参与并实施数次殴打行为,但均未参与11月5日最后一次对逯某2的殴打,作用相对较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3.关于本案案件起因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经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逯某2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逯某2未偿还该债务是本案的起因,本案确系因民间纠纷而引发。陈某、徐某某、崔某某、师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陈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也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主张其债权,且逯某2在被拘禁期间,自己或通过其父母积极筹措钱款偿还债务,因此逯某2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4.关于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殴打行为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是否系多种原因共同引发。经查,自2016年10月中下旬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通过拳打脚踢、使用棍棒,对逯某2实施了五六次殴打行为。殴打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与鉴定人蒋某关于逯某2是被钝器连续击打且持续时间相对较长导致产生挤压综合征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殴打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与鉴定意见证明逯某2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身体多处致挤压综合征死亡的情况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逯某2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鉴定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可以排除药物导致的肾衰竭,可以排除挤压综合征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被害人死于挤压综合征与被告人用钝器打击被害人身体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徐某某的殴打行为所致,以及崔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患有多种疾病,死亡结果可能系多种原因共同引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经查,师某在与其他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逯某2期间,通过拳打脚踢、使用棍棒参与了三次对逯某2的殴打。鉴定意见、鉴定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逯某2系被钝器打击身体多处致挤压综合征死亡。师某的暴力行为与逯某2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师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陈某投案后主动打电话让王某某将案发地房屋钥匙送至派出所,公安机关遂将王某某控制,陈某的行为节省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的时间及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逯某2的人身自由,期间多次使用暴力行为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积极实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分别予以处罚。陈某系犯意提起者,组织并实施了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行为,罪行更为严重,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归案后打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客观上节约了司法成本,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徐某某购买部分犯罪工具,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行为,罪行严重,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崔某某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行为,罪行严重,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行为,但参与殴打的次数相对较少,罪行相对较轻,自动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师某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行为,但参与殴打次数相对较少,罪行相对较轻,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师某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陈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崔某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师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不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木棍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171元;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781元;被告人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781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85元;被告人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85元,上述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39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1、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振奎

  代理审判员  田 虎

  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少兵

  书 记 员  王 超


  • 2017-12-20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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