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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无罪

  • 交通事故
  • 大检刑不诉〔2022〕117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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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

案件详情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2〕XXX号

  被不起诉人XX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XXX月XX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9月19日晚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XX酒后驾驶车号为XXXXXX号小型轿车,在沿X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XXX体内酒精含量为160. 0mg/l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XXXX医院抽取了血样。2021年10月2日,经X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记录查询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18 日


  • 2022-10-18
  • 被不起诉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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