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X2、成X1代位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申3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X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X1.
法定代理人:苗X(原告成X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X2与被申请人成X1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成X2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X2申请再审称:本案调解时成X2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是有前提条件的,对于后面提出的20万更是要看表现的,父亲遗嘱中也充分包含了这层意思,但调解书只有支付而没有前提条件了,导致变成了要无条件支付。因此(2018)浙0106民初12004民事调解书所载调解协议内容并非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综上,成X2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故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成X1答辩称:一、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也未违反自愿原则。二、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成X2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本案主要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20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1、关于再审申请人成X2是否自愿调解的问题。经查,2019年4月2日经原审法院主持,成X2与成X1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均明确表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在法院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一致同意签字生效,不存在调解不自愿之情形。2、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案涉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亦无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合法。综上,成X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X2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XX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