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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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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被告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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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XX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X,男,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13日被本

  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达,北京市XX。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酒后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二环辅路XX门桥东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7.3mg/100ml。

  上述犯罪情节,有被不起诉人张X的供述、证人王XX、秦

  XX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认罪认罚

  具结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

  本院申诉。


  • 2023-07-2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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