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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犯罪,缓刑判决

  • 刑事辩护
  • (2021)豫0527刑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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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逮捕后,积极和检察官沟通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并且说服检察官和法官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7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XX,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内黄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河南XX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刑诉(202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鹤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XX及其辩护人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3日晚上,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李X、肖X、刘X在内黄县XX附近巡逻时,发现石庄村地里有人非法挖土,李X要求被告人武XX将铲车开到梁庄镇政府等候处理,被告人武XX佯装将铲车开往梁庄镇政府,在走到石庄村路口时将铲车开往石庄村,后被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和梁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拦在石庄村,被告人武XX将铲车熄火并将车钥匙拔走,武XX(另案处理)和陈XX到现场后,陈XX将标示有“基本农田巡查管护”字样的公车熄灭,被告人武XX和武XX(另案处理)在铲车停车现场辱骂并殴打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刘X。经鉴定,刘X的损失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武XX和刘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刘X的谅解。

  另查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武XX有期徒刑十个月,符合条件的,缓刑一年。被告人武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武XX及同案人武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X的陈述。3、证人白X、李X的证言。4、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书证:1)谅解书;2)被告人武XX的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政治身份证明;3)行政处罚决定书;4)现场照片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具结认罪认罚书,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理。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


  • 2021-11-26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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