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损失,被告初始坚定不赔,后经过起诉、协商索赔成功

  • 交通事故
  • (2023)川1011民初1457号
交通事故
王春燕律师 在线
北京京师(成都)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956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完善证据、协商后获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案件详情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457号
原告:冯X,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北京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1119********。
原告冯X诉被告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冯X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陈X已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8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44.00元,由原告冯X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


  • 2023-03-27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春燕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春燕律师
5.0分服务:2956人执业:6年
王春燕律师
15101201****2763 执业认证
  •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武侯区天府新谷
诚信为人,敬业办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另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心理咨询专 业技能证书、四川民商经贸商事调解...
  • 191 8221 986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