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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改变罪名,刑期从10年以上降低到1年5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2)豫0103刑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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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立案侦查到起诉所定罪名均为诈骗罪,经阅卷发现,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无罪辩护的角度切入,把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作为兜底,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经数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将罪名改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当事人在看守所关押1年4个月有余,最终判决实报实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103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X,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骨结核科主任,住郑州市中原区绿东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刘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村道津XX,住郑州市二七区鑫苑国际新城2号楼1单XX。因涉嫌诈骗于2021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魏潭良,河南XX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X、赵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9月26日中止审理。因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1日、2022年11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X及其辩护人王XX、刘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魏潭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钱XX、赵XX活动周XX(另案起诉)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院)对病人实施骨科手术的过程中,用低价普通螺钉(网采号29725.网采价1400元;网采号29798.网采价1500元)传唤成高价微创螺钉(网采号156778.网采价3696元;网采号156904.网采价 3808元)骗取钱款。被告人钱XX、赵XX共同参与串换手术130台,涉及螺钉992枚,涉案金额XXX.3031元,其中回款691111.120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钱XX、赵XX供述,证人段XX、周XX、陈XX、杨XX、尚X、雷XX、王XX、赵XX、舒XX、陈XX、刘XX、李XX、牛XX、唐XX、郜X、喻XX、佟XX等人证言,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术情况统计表、文件材料、六医院医用耗

  材采购合同及供货清单、目录、采购及回款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销协议书、销售出库单、入库/出库流水账单、发票、指认照片、银行流水明细、河南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系统关于涉案螺钉六院采购情况、六院出具的关于涉案螺钉手术情况、六院提供的与XX公司结算凭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XX、赵XX结伙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钱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1.螺钉的采购……

  当庭查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钱XX、赵XX与周XX有共谋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钱XX、赵XX从中获取利益,指控事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X、赵XX构成诈骗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钱XX、赵XX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扣除未支付部分,实际损失应为60余万元,经当庭查证,造成的损失应以二被告人的失职行为致使六院实际被骗金额为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钱XX、赵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钱XX、赵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未履行职责的事实,系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钱XX、赵XX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XXX元,依法应在上述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钱XX、赵XX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钱XX、赵XX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XX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2023-02-28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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