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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定违法辞退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工伤
  • 京兴劳人仲字(2023)3351号
劳动工伤
段建国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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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间,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因此,公司以申请人绩效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

案件详情

  仲裁委认定违法辞退

  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8日,李X入职某公司,岗位是设计师,工资为15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9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3000元、加班费3000元。公司施行每周6天工作制,每月底发上月的工资。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怀孕。2023年4月28日,公司以李X未通过绩效考核、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等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间,即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也无权解除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恳请仲裁员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

  裁判结果: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扣除的工资。

  仲裁员:张XX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 2023-07-2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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