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豫0104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2000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惠城社区9号楼西单元6楼东户(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北环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袁XX,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肄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惠弘园新XX(户籍在河南省延津县榆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XX,河南XX律师。
指定辩护人郑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罗X,男,2000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惠济区东赵村天和人家一号院2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十四组中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石X,XXX律师。
被告人赵XX,女,199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锦和苑5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沟赵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99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天河人家2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二组东青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9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天和人家10栋1单元1602(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三组东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XX,男,2001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在读,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毛庄一号院7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毛庄村七组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2001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杲村滨河家园东院4号楼1单XX(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贾鲁河南路39号院4号楼1单XX1203)。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李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XX,男,2001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惠龙社区28号楼3单元4楼东户(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办事处双桥村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2001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岗李村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河南XX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XX,河南XX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2002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天河人家3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十一组南新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男,2000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个体,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清华园路交叉口慧文小区12号楼2单元1楼西户(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西赵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宋XX,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
惠文小区10栋2单元3楼西户(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青XX,男,2003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天和人家3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东赵村十组小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XX,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惠文小区2栋1单元6楼西户(户籍在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西赵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200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名门熙昕苑9号楼2单XX(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牛XX,男,2001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道清新街二巷28号3号楼4单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2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X,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蒙古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文创路新城路月湖XX(户籍在河南省新野县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3年3月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XX(曾用名范XX),男,2002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在校学生,无业,住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牡丹路学府家园5栋3单元5楼东(户籍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石佛村北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19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3年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潭良,河南XX律师。
辩护人曹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周XX,女,2001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范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田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二、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十二、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人民陪审员马XX
二0二三七月五日
书记员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