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9841***。
法定代表人:刘XX,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XX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6410*****。
法定代表人:于XX,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壹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XX号。
负责人:樊XX,任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XX公司、上诉人宝鸡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壹号大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壹号大院业委会负责人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市XX公司、宝鸡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邱X前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彭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谈佳华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