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冀0X22刑初2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1X0X221XXX0X02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X月1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XXX年1月 1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1X0X221XXX011X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200X年11月1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X月1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花,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X月2X日作出(2020)冀0X22 刑初X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XX、杨XX不服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 年X月1X日作出(2021)冀0X刑终1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还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X月2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张秀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2021年1X月X0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昌检一部撤诉[2021]Z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和昌检一部撤诉[2021] Z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要求,申请对指控的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的起诉。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人齐XX
人民陪审员李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