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XX,男,197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中埠镇太平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5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巢湖地区东风石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天,安徽XX律师。
原告钱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号立案。原告钱XX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XX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原告钱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