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 (2021)湘04民辖终1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益香律师
本人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一审裁定,一直用法律说理,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有法律做支撑,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上诉管辖获支持,己方当事人在当地顺利维权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辖终170号

一、案情简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07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裁定“广州某公司对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衡阳石鼓区某公司(己方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本人在上诉期10日内依法向石鼓区法院递交上诉材料,等待衡阳市中院通知后,递交委托手续,二审审理期间,本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全获支持。最终广州某公司积极寻找我方当事人和解,在本人的努力下为石鼓区某公司追回全部损失。

三、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



  • 2021-12-20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销一审裁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