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管辖获支持,己方当事人在当地顺利维权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辖终170号
一、案情简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07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裁定“广州某公司对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衡阳石鼓区某公司(己方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本人在上诉期10日内依法向石鼓区法院递交上诉材料,等待衡阳市中院通知后,递交委托手续,二审审理期间,本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全获支持。最终广州某公司积极寻找我方当事人和解,在本人的努力下为石鼓区某公司追回全部损失。
三、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