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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

  • 刑事辩护
  •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2)Z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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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被告不起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2)ZX号

  被不起诉人扬XX,男,1XXX年1月1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X0X221XXX011X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XXX。200X年11月1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XX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XX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X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昌黎县公安XX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昌黎县XXX的杨XX、被不起诉人杨XX于201X年X月以来,以当过村干部但没有开过工资以及本村村民李XX在滦河抽沙子的事为由,两次进京上访。201X年X月X日,杨XX、杨XX再次来到昌黎县XX镇政府,向昌黎县XX镇书记费XX、镇长刘XX索要“工资”并威胁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迫于压力,镇长刘XX当场给了杨XX、杨XX10000元人民币。经昌黎县XX镇委员会证实:杨XX、杨XX二人自2012年至今在村中未担任任何职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XX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拿称与限容核对无算检察院

  (院印)


  • 2022-01-26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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