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8民初1647号
案情基本概况:
原告闫X,男,1986年生,浙江兰溪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郭X,女,1982年生,湖南新宁县人
办理案件过程:
原告闫X与被告郭X是经过专事婚姻介绍的人在网上相识,2022年12月23日,闫X与介绍人从浙江专程来到邵阳与郭X正式见面,闫X系初婚,郭X系再婚,面见后闫X觉得还是可以接受,因此2022年12月26日,双方在宾馆再次见面,确定订婚,闫X给付郭X108000元彩礼,郭X在介绍人见证下写下承诺书,承诺2023年1月15日之前去浙江与闫X共同生活,2023年12月27日,双方随即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天闫X与介绍人离开邵阳回浙江,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2023年1月16日,郭X在半夜二点多来到浙江闫X家里,稍事休息后,郭X认为闫X家怠慢了她,没有把她作为儿媳款待,因此随即提出离开他家,执意回邵阳。闫X无法留住郭X,郭X后租车离开。从此双方为离婚和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果。
闫X于是在网上搜索律师,在一番比较后,最终与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支付律师费用,本律师随即着手立案起诉。
律师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婚姻专业介绍人介绍相识,互不了解,感情基础脆弱,基本上双方都受介绍人操控,而介绍人受利益驱动,只要让双方登记结婚,五万元介绍费便可到手,所以没有让双方冷静的思考,使双方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而原告闫X仅仅凭直觉,看到再婚的郭X容貌尚可,便仓促订婚,给付彩礼和办理结婚登记。而登记结婚后,闫X与郭X又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第二天即回浙江,因此在对待婚姻上闫X显得非常草率,缺乏社会经验;郭X相对而言,确是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企图,在男方给付108000元彩礼后,写下承诺书,承诺2023年1月15日去浙江与闫X共同生活,可事实上在后来到闫X家后,郭X认为其家怠慢了她,显然是一个借口,如果郭X为人稳重,真正想与闫X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绝对避讳来后当天走入,她会住一段时间,彼此适应,所以郭X不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情理上,社会习俗上都无法说得过住。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
另外,女方不与男方共同生活,法庭上又辩称不离婚,这不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脸吗?实际上,女方在法庭上说不离婚,不是真正的要与男方继续婚姻,只是为了不退还彩礼而从经济利益上考量,完全是违心的话语,根本就不可信!
办案结果:本案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闫X与郭X自愿离婚;二,郭X返还闫X彩礼86000元;
审判员 周某某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