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213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诈骗金额1420万余元)
被告人秦XX,女,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红安县XX。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涛,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洪X,女,出生于湖北省薪春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山区黄思湾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女,出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枝城XX。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由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XX,女,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贾XX,女,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宜城市鄢城。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XX,女,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住河南省光山县城。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20)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洪X、邓某某、王XX犯诈骗罪、被告人贾XX、冯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于同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7月21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X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XX广场室内设立武汉XX公司,并招揽员工成立若干业务组、一个催收组,另外还招揽了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等,组成以陈X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秦XX、洪X、邓某某、王XX、贾XX、冯XX是该恶 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被告人秦XX、邓某某、王XX在该集团负责记账、统计员工业绩等,被告人洪X在该集团负责发放招 聘广告、分发客户资料等。被告人贾XX、冯XX负责催讨债务等。
一、诈骗犯罪事实
现查明,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1日,以陈X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发放套路贷25万余笔,与被害人林X、何某某、应某某、张XX等全国各地的众多被害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收取管理费、平台费、逾期利息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进行诈骗,总共骗取1420万余元。被告人秦XX、邓某某、王XX在此期间提供记账业绩等帮助行为,被告人洪X提供发放招聘广告、分发客户资料等帮助行为.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从事套路贷期间,因部分客户逾期未还款,被告人贾XX、冯XX伙同催收组组长周某某采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先后对被害人顾XX、吕XX、王XX、李某某、王XX、朱某某、石XX、杨XX等人以不还款就进行“P图侮辱”、“爆通讯录”等恐吓客户或者直接辱骂客户,甚至电话联系客户手机通讯录中的亲友进行滋扰。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XX、洪X、邓某某、王XX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XX、冯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X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XX广场设立武汉XX公司,并招揽员工成立若干业务组、一个催收组,另外还招揽了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等,组成以陈X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实施犯罪活动。
被告人秦XX、洪X、邓某某、王XX、贾XX、冯XX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被告人秦XX、邓某某、王XX在该集团负责记账、统计员工业绩等,被告人洪X在该集团负责发放招聘广告、分发客户资料等。被告人贾XX、冯XX负责催讨债务等.
一、诈骗犯罪事实
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21日,以陈X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发放套路贷25万余笔,与被害人林X、何某某、应某某、张XX等全国各地的众多被害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收取管理费、平台费逾期利息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进行诈骗,总共骗取1420万余元。
被告人秦XX、邓某某、王XX在此期间提供记账业绩等帮助行为,被告人洪X提供发放招聘广告、分发客户资料等帮助行为.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从事套路贷期间,因部分客户逾期未还款,被告人贾XX、冯XX伙同催收组组长周某某采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先后对被害人顾XX、吕XX、王XX、李某某、王XX、朱某某、石XX、杨XX等人以不还款就进行“P图侮辱”、“爆通讯录”等恐吓客户或者直接辱骂客户,甚至电话联系客户手机通讯录中的亲友进行滋扰。被告人秦XX、洪X、邓某某、王XX、贾XX、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秦XX、
洪X、邓某某、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一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XX、冯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入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荆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贾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冯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鲍X春
人民陪审员吕XX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