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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争取9万元二倍工资差额

  • 劳动工伤
  • (2023)沪 01 民终 8875 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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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争取9万元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 01 民终 887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X路XX号X层。

  法定代表人:袁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男,XXXX 年 XX月 XX 日出生,

  汉族,住XX市XX区XXXX居XX 幢 XX单元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煜,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因 与被上诉人沈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6 民初 1418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沈X的全部诉

  讼请求,支持上诉人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 实错误。双方之间一直都是合作关系。二、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 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假设存在劳动关 系,在疫情期间本案也没有所谓的工资差额。三、原审法院在认 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 动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假设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也不应当支付如上 3 个月的双倍差额。 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损失并非被上诉人

  造成与实际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沈X书面答辩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 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动 关系,并非合作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制作工资表 格,对被上诉人实施钉钉考勤,提出业绩要求,被上诉人完成的 工作任务亦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具有紧密的人身隶属 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其次,上诉人主张 其在微信群公示了封控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 被上诉人对此并未认可。且被上诉人在封控期间仍在正常履行工作任务。再次,尽管上诉人声称因为疫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且封控结束后上 诉人仍未及时和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见上诉人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并未尽到诚信义务。

  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沈X与XX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向沈X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21.379 元;3.XX公司向沈X支付 经济赔偿金 30.000 元;4.XX公司向沈X支付四月、五月工资差 额 54.820 元;5.XX公司向沈X支付七月工资 30.000 元及 8 月1日工资 1.379 元。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沈X与XX公司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沈X 2022 年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期间工资差额 54.820 元;3.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 沈X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应签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 30.000 元;4.判令沈X赔偿XX公司损失 8.942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 年 2 月 21 日,微信显示名为“李XX海川奇日化 ”与沈X的聊天记录显示,李X:“好,你这边待 遇方案,股份什么的都给我,我发给袁X,这两天我在市场上跑 ”,

  沈X回复“ 嗯,好 ”。

  沈X与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2 月 28 日,沈

  X前往XX公司报到。

  2022 年 5 月 17 日,沈X询问袁XX:“袁X,我问下,我们

  316 开始封闭,从 3.16 到 4.16 到 5.16 封闭期间两个月的薪资怎

  么算的,然后社保问题,我这里入职以后杭州那边社保我就没让 继续交了,社保这个咋整?贷款啊信用卡啊又得还款了,我也挺 焦虑的,所以问下 ”,袁XX回复:“社保疫情过后可以办理补缴, 我们都是按照上海市最低标准来缴费的 ”“封闭期间的工资按照上 海市最低标准发放的 ”,沈X询问:“能交杭州的社保吗 ”,袁XX

  回复:“这个我问问看 ”。

  2022 年 6 月 6 日,沈X告知袁XX:“袁X,之前我不仅口 头形式还有书面形式都有跟咱们这边确认过具体的待遇的。原本 我的要求是 3W 底薪+五险一金再加上房租补贴和股份都写进那份 最终的确认文档中去了,给到咱们这边,之前说的是给到你这边 确认,给到文档几天后我也再次跟李X这边也确认过李X表示没 问题,不过事后我才发现房补我并没有写进最后那份确认文档里 去,我漏写了,所以我也没跟你提房补这个事。但是你说公积金 没有,这个的确不太合理啊 ”,袁XX回复:“是公司没有开通, 我再去和杭州公司商量这个事情 ”“房租补贴肯定没有 ”,沈X回 复:“早知道当时就直接跟你确认了 ”,袁XX回复:“现在重要的 是工作也没有按照进度来,你的条件我满足了,那么公司的保障 你也是要有的,都是相互的 ”,沈X回复:“嗯,这个自然 ”“我现 在在整理数据,弄好第一时间我们碰头 ”,袁XX回复:“干出成

  绩了,一切都不是事 ”。

  2022 年 6 月 21 日,袁XX询问沈X:“哦哦,前天和你讲的

  我们的合作共赢模式,你要快点考虑一下咯 ”,沈X回复:“好,

  知道啦 ”。

  2022 年 7 月 31 日,袁XX告知沈X:“沈总,公司接下来主 要的方向是销售现有库存,开发医用伤口敷料耗材渠道,线上这 里不做没有把握的投入,你在杭州对接过来的资源,公司也会非 常愿意配合你去完成,上海这里的工作我就带着他们把库存卖点 吧!”,沈X回复“ 嗯,那就是辞退,后面不用上班了的意思呗? 但是有几个问题咱们需要先协调好:1.社保问题 34567 月社保除 了 6 月好像交进去了,其他几个月社保问题都没有给我交进去, 这期间的费用得补给我 2.直接让我不去上班了,也没有提前跟我 说,我的确有点突然的,等于我直接待业了,各方面我需要公司

  给点补偿吧,这两个问题协商好就行 ”。

  沈X与李X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期间双方频繁就工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2 年 4 月 11 日,沈X询问李X:“工资什么时候发 ”,李X回复:“我倒是想发呀,所有 U 顿都在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李X通过微信向沈X转账 3.761 元,并发送标题为“2022 年 3-5 月份工资 ”的表格。2022 年 7 月 8 日,李X向沈X发送标题为“XXX司 2022 年 6 月工资表 ”。

  2022 年 5 月 17 日,沈X询问李X:“我问下,如果解封了, 这个工资是怎么算的,我这里贷款啊,信用卡都要还了,头疼死 我了 ”,李X回复:“我也不清楚呀 ”,之后李X语音表示袁XX 3

  月份在群里发过通知按照基本工资发,随后转发了聊天页面截图。

  沈X回复:“我查了下按照规定隔离一个周期内 3.16 到 4.16 正常 发放工资,然后 4.16 后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也就是第一个 支付周期内正常发,第二个周期按照最低发,我也不确定公司怎 么发 ”“还有社保的问题 ”“我得交杭州的社保,社保从 3 月到现 在也没交啊 ”“我过来就谈好要社保的,我想想嘛公司应该都会安

  排,然后疫情这样也没想到 ”。

  2022 年 3 月 21 日,XX公司工作交流群中显示,袁XX在 群中发言:“现在全国疫情影响,上海尤为严重,我们也很多工作 没办法在原定计划去完成,不是办公园区封就是家里小区封,所 以公司决定放假 7 天(暂定看疫情情况),放假期间按照上海市保 底工资发放 ”“在家期间基础工作还是要做的 ”。2022 年 5 月 31 日,XX公司工作交流群中显示,袁XX在群中询问:“明天公司 都可以上班了吗?大家小区应该都可以出来了吧? ”,沈X回复: “ 刚看到房东发的通知了,明天解封了 ”,袁XX回复:“我们明

  天见 ”,沈X回复:“嗯嗯 ”。

  2022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 日期间微信群名为“XXX司工作交流群 ”的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6 日期间微信群名为“03.18+禧幻+保健品及医药>医… ”的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9 日与微信名为“张XT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 日期间与 微信名为“ 昌Y|胡RC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期间微信群名为“拼命三郎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期间与微信名为“谭XP ”聊天记 录、2022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期间与微信名为“冯XX老潇老婆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 期间与微信名为“余.小魚 ”聊天记录、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期间与微信名为“快乐探长 ”聊天记录,沈X于前述

  时间段内在微信中频繁交流沟通工作事宜。

  根据钉钉截图显示,沈X于 2022 年 6 月至 8 月 1 日期间在XXX司存在考勤记录。

  另查明,李X为沈X代缴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社保在淘宝网上

  向名为“张JY 88 ”的店铺支付了 8.942 元。

  又查明,2022 年 7 月 1 日,沈X与XX公司签订了《派遣员 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XX公司派遣沈X至XX公司,派遣期限为 2 年。

  再查明,2022 年 8 月 14 日,沈X向袁XX寄送了书面材料 一份,载明:“本人沈X,身份证号码:XXX.系XXX司职工。本人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入职, 约定工资 30.000 元/月,2022 年 7 月 31 日本人被贵司单方通知 解除劳动关系,8 月 1 日被迫离职。 因单位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未为我缴纳社保、公积金,未足额发放四月、五月工资, 未发放七月工资和八月一 日工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特向贵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 121.379 元,经济赔偿金 30.000 元,补缴社保、公积

  金, 以及支付四月、五月工资差额 54.820 元,七月工资 30.000 元,8 月 1 日工资 1.379 元。请贵司于三日内支付。”该快递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被签收。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袁XX是XX公司高管、公司前法定代表

  人,李X为XX公司财务。

  沈X共收到 4 次工资,其中 3 次由XX公司发放,为 20.000

  元、3.761 元、29.265 元,1 次由XX公司发放为 3.957 元。

  还查明,沈X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 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21.379 元;3.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0.000 元;4.川奇 公司支付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工资差额 54.820 元(4 月、 5 月每月已实际支付 2.590 元);5.XX公司支付 2022 年 7 月工 资 30.000 元、8 月 1 日工资 1.379 元。XX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向该委员会提出反申请,要求沈X赔偿经济损失 8.942 元。 该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做出如下裁决:一、对沈X要求确 认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的请求,予以支持;二、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支付沈X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工资差额 54.820 元;三、 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支付沈X 2022 年 6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0.000 元; 四、对沈X

  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五、对XX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诉讼中,一审法院组织对XX公司进行谈话,XX公司向一 审法院陈述如下:沈X通过XX公司的委托与XX公司签订派遣 合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签订的合同。XX公司为沈X发放了 7 月份工资 3.957 元并缴纳了当月的社保。XX公司与沈X在 2022 年 7 月份存在劳动关系,8 月份XX公司收到XX公司的通知,沈X已经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 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 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在案证据来看,沈X就工资、社保、 公积金等情况与袁XX、李X聊天,李X作为公司财务向沈X发 送的工资明细等均可以反映沈X与XX公司存在经济从属性的关 系;再从沈X与袁XX的聊天记录来看,袁XX对沈X的工作业 绩存在要求(微信聊记录“干出成绩了,一切都不是事 ”)、袁XX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群中要求大家上班(包括沈X)、钉钉软件 显示的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沈X与XX公司存在人身从属性的关 系。对于XX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没有相关证据佐证, 合作关系要求双方共同投资、共享盈利、共担风险,显然沈X与 XX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该情况,故一审法院对XX公司的意见 不予采纳,确认沈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具 体的存续期间,在沈X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工作内容表中自述“2月 28 号报到,第一次来上海工作,报到当天下午,确认房子,购买基本生活物资,

  第二天开始上班 ”,结合在案完整的微信聊天记 录,一审法院对沈X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开始向XX公司提供劳动 事实予以确认。沈X主张其为XX公司提供劳动至 2022 年 8 月 1 日,XX公司则主张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沈X与XX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由XX公司派遣至XX公司工作,双方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XX公司的陈述, 当时 沈X与XX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签署,该签署方 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沈XX对其签署的合同内容及法律后果为 明知,故一审法院对沈X主张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 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确认沈X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 一审法院对沈X要求XX公司支付 2022 年 7 月及 2022 年 8 月 1

  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沈X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 细单、转账记录及沈X自述,一审法院认定其正常出勤月工资为

  30.000 元/月。

  关于 2022 年 4 月至 5 月工资差额。从查明的事实来看,2022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沈X以居家远程办公的方式提供了正常劳动, 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 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至于XX公司主张其在公司微信群中公示 了封控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没有证据证明沈X对

  此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XX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沈X诉请确

  认要求 2022 年 4 月、5 月工资差额为 54.820 元,对此一审法院 予以确认,XX公司应当支付沈X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工资差额 54.820 元。

  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 发生在疫情期间,但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的义务。XX公司虽辩称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签订劳动 合同,但在案证据未显示其已积极履行协商义务或沈X拒绝签订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前述认定,沈X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扣除一个月宽限期后,XX公司应支 付沈X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

  关于经济赔偿金,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袁XX与沈X在 聊天中提出改变合作方式、李X与沈X在聊天中谈及和XX公司 签约事宜,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经过双方磋商,没有证据显 示XX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 因此,沈X要求XX公司支付 经济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

  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XX公司要求沈X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XXX的损失并非由沈X造成,XX公司该项损失请求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

  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 付沈X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二、驳回沈X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XX公司全部 诉讼请求; 四、确认沈X与XX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 日内支付沈X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工资差额 54.820 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 由沈X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

  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  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的工资差额;3. 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未签  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的损失是

  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 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

  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 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与 劳动者的资格。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被上诉人就工资、 社保、公积金等情况与袁XX、李X聊天,李X作为公司财务向 被上诉人发送的工资明细等均可以反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经 济从属性的关系;袁XX对被上诉人的工作业绩存在要求、钉钉 软件显示的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人身从属 性的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双方为合作关

  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不存在工资差额,主要理 由是疫情封控期间CQ停工停产,正式员工都按照公司公示的 2.590 元发放。但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按照 上述标准发放工资。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 2022 年 4 月、5 月的工资差额 54.820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

  可。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其无需支付未签署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主要理由是认为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

  人未及时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受到疫情影响,属于

  不可抗力,不属于因上诉人原因造成,故上诉人无需支付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 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 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本案中, 即使收到疫情封控的影响,上诉人仍然可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采 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或者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劳动合 同的时间。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协商义务 或者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应向 被上诉人支付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

  资差额 90.000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损失 8.942 元,应举证 证明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与被上诉人存在因果关系。现上诉人未 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项损失系由被上诉人造成,一审法院据此未

  予支持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XXX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盛  萍

  审  判  员寻增荣

  审  判  员陈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

  董  健

  闫  艳


  • 2023-06-28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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