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定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X、李X受郎X的雇请,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由郎X在中国XX接受国内货主订购的手表,并由带货团伙运至澳门后,由被告人孙X联系同案人李X水客团伙在澳门接货,并由李X水客团伙将货从拱北XX以夹藏的方式走私入境,被告人孙X在珠海接受货物后,再按照郎X的指示通过国内物流邮寄给广州等地的国内货主,被告人孙X受郎X指示还负责将相关水客费用支付给同案人李X。经统计,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X共参与走私普通进口手表1万多件,共计偷税应缴纳税款人民币约4000多万元。
争议焦点
核定证明书认定的金额是否有误
辩护策略
鉴于本案被告人自愿做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经过几次会见询问其本人意见后,决定做有罪辩护,但是核心辩护策略在于达到罪轻辩护的目标。
首先,为本案的辩护打好基础,孙X为从犯;
其次,寻找本案的证据瑕疵,包括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等客观性证据进行论证。
辩护观点
一、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证据不足,《海关核定证明书》统计的1万多只手表均认定为“浪琴”表证据不足。
《海关核定证明书》所统计的1万多只手表均以“浪琴”手表的价格予以核定有误,根据律师会见,被告人孙X自述,李X提供的账本(单)统计名称为“表”的6000多只手表不全是“浪琴”手表,其中还有部分是二手手表或其它品牌类手表,例如天梭、美度手表(价格也远低于浪琴)。在原始货物现状不明情况下均以“浪琴”的价格作为计核依据,不符合证据采纳标准。
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有如下量刑情节
1.孙X在整个犯罪环节中系从犯,从事的时间短、获利金额少,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孙X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孙X为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较轻。
4.被告人孙X违法所得较少,并已如实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孙X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孙X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偶犯,且已积极退赃。
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律师辩护,考虑本案被告人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较小,综合权衡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按照本案的涉案金额,偷逃税款4000多万,正常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的刑期。经过辩护律师的争取,虽然依法判处有罪,但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