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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郝XX与渭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2)陕0502民初11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焦锐律师
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的赔偿,赢得了应得的法律权益。

案件详情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02民初1101号
原告:郝X,男,汉族,1993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居民。
原告:郝XX,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郝X,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锐,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地址,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天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系该院职工。
原告郝X、郝XX、郝X诉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下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郝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锐、被告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易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关于汪XX死亡的医疗费104963.22元、误工费14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072.3元、交通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814260元、丧葬费45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9192元,共计XXX.22元,按照次要责任40%主张420047.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3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汪XX在工地干活坠落受伤,后拨打120于当天下午3点被送至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临床费诊断为血气胸、肋骨骨折,被告医院应当意识到汪XX病症的危急性,但在诊疗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恰当的救治措施,直至1:37分才进行手术,明确诊断意见为食道破裂,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最终汪XX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因被告医院的漏诊延误治疗时机,致病情恶化死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医院的答辩意见:汪XX病情严重,第一时间大夫开了住院证,让入住到创伤中心,但患方因与工地有矛盾迟迟未办住院手续,直到入院两小时后才办理入院手续,在一定程度上耽搁了患者的抢救时机。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急诊手术不够及时,其原因是因为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复杂,急诊检查时并未发现患者存在食管破裂等情况,随着病情发展出现腹部症状后第一时间请普通外科会诊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并未耽误患者的救治。关于鉴定意见气管插管未在最佳时间内拔除,并更换为气管切开的问题,相关的诊疗规范和诊疗指南,并未规定相关的最佳时间,该结论属于一种主观的臆断,没有相关依据,以上的原因请法庭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与原告共同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汪XX的死亡原因是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说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损害所导致的。根据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被告对汪XX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为次要原因力,被告认为虽然死者死亡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主要的原因力还是死者自身的损害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被告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20%以内的责任较为适宜。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镇巴县仁村镇东院社区及人民政府联合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郝X系汪XX之子,原告郝XX系汪XX之夫,原告郝X系汪XX之女。
2、渭南市中心医院2021年9月3日至11日住院病案、费用清单、住院结算票据一张80417.6元;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2021年9月11日至13日住院病案、费用明细、住院结算票据一张24545.62元,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及花费。
3、交大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安交通大学鉴定费发票一张5000元、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费票据两张15000元;正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9192元,证明汪XX的死亡原因及被告医院对汪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及鉴定费花费。
4、遗体拉运费发票,证明交通费花费1200元。
5、镇巴县仁村镇东院社区及人民政府联合证明,证明汪XX系XX镇居民,应按照XX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被告医院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应包含在丧葬费中,与丧葬费重复了。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户口本显示汪XX系农业户口。
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患者汪XX以“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疼痛4小时”入住被告医院,于2021年9月4日1:37在全麻下行“食道破裂修补+膈肌破裂修补+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至9月11日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胸部食管损伤、创伤性膈破裂、胸内多处器官损伤、创伤性血气胸、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腰椎骨折、头皮血肿、创伤性心包积血、低钾血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花费医疗费80417.6元。后汪XX于2021年9月11日出院当天转至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经救治无效于9月13日08:52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循环衰竭、感染性休克。花费医疗费24545.62元。后被告医院申请对汪XX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1月10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交大法医司鉴中心(2021)病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汪XX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在审理中,原告要求对被告医院在对汪XX的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诊疗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正义司鉴(2022)临鉴字第2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渭南市中心医院对患者汪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并共计花费鉴定费29192元
另查:原告郝XX与汪XX系夫妻关系。原告郝X、郝X系其儿女。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程序共同选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依据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认可的鉴材病历,作出的陕正义司鉴(2022)临鉴字第2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医疗过错原因力分析说明,被告医院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故由被告医院承担30%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对其主张的医疗费104963.22元、鉴定费29192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住院10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40元×10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为提供相关证明,根据其住院病例记载职业为农民,参照陕西省XX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864元计算,即误工费为1010元(36864元/365天×10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根据住院天数,参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即护理费为1072.3元(39139元/365天×1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提供的遗体拉运费票据,因该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镇巴县仁村镇东院社区及人民政府联合证明,即死亡赔偿金为814260元(40713元×20年)。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根据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即丧葬费为45498元(90996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郝X、郝XX、郝X关于汪XX死亡的医疗费104963.22元、鉴定费29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010元、护理费1072.3元、死亡赔偿金814260元、丧葬费454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XXX.52元的30%为313918.66元。
二、驳回原告郝X、郝XX、郝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郝X、郝XX、郝X承担1920元,由被告渭南市中心医院承担5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崔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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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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