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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无罪辩护,最终刑期减少4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2)冀0283刑初206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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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给予量刑优惠,当事人选择进行认罪认罚,刑事由1年6个月减少为1年2个月,实报实销,当月走出看守所,恢复自由。

案件详情

  焦X破坏军婚案,焦X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1年6个月,但焦X对刑期不认可,而且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无罪辩护空间,最终焦X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过程中,本律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给予4个月的量刑优惠,王X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辩护词

      ---焦X涉嫌破坏军婚一案


天津XX接受被告人焦X亲属之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因此,被告人焦X涉嫌破坏军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其无罪。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主观方面,被告人焦X不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1、被告人焦X因蔡X欺骗其已离婚,才开始与其交往,主观上不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破坏军婚行为。

根据蔡X、焦X的笔录,被告人焦X2018年结识现役军人贾X配偶蔡X,当时蔡X在QQ朋友圈发了一个离婚证封面的照片,说自己离婚单身了。即焦X在认为蔡X离婚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生理需求才与其交往。

因此,被告人焦X在不知道蔡X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情况下与之交往,主观上不具有破坏军婚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在2018年5月明知蔡X有配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在案证据,只有焦X的前妻周X供述“焦X在迁安有个女的和他好,这个女的啥情况他没说,就说这个女的有家庭”。但,被告人焦X在2022年7月8日供述“2018年8月其前妻周X知道焦X外面有女人,但不知道女的是蔡X”,但并未说蔡X有家庭的事情。

因此,首先,按照日常经验法则,被告人焦X对其前妻周X未说明蔡X的情况,只说蔡X有家庭不合常理。即,焦X说这句话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即使说过这句话,是否是焦X的真实意思表达,还是随口说的想化解其与前妻周X之间的矛盾;其次,有家庭并不就是有配偶的意思,离婚带着孩子自己生活也是有家庭。最后,焦X前妻周X因焦X出轨而离婚,对焦X心有芥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只有其一个人的口供,系孤证,不足以采信。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在2018年5月即明知蔡X有配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在2021年7月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焦X供述其在2021年10月明知蔡X未离婚仅有其本人口供,系孤证,且在公安机关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的虚假证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焦X仅在2022年6月27日供述中认可其在2021年7月知晓蔡X未离婚,且未说明具体原因。后,在2022年7月8日、9日两次供述中均认可在2021年10月知晓蔡X未离婚,供述了具体原因,即因贾X退伍回来,但蔡X还未搬家,才知道蔡X未离婚。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在2021年7月起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被告人焦X本人供述承认大约在2021年10月份得知蔡X并未离婚,还因为此事与蔡X在微信视频上吵了一架,但其前后供述并不完全一致,且仅有焦X自己的供述,即无微信视频吵架的微信聊天记录,即焦X的口供系孤证,且不能排除其系在公安机关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的虚假证言。同时,蔡X否认对焦X说过其还未离婚事宜,焦X一直认为其是离婚状态,结合蔡X出庭作证提供的在QQ朋友圈发布其已经离婚单身且配有离婚证封皮的照片,不能排除焦X不知道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的合理怀疑,即焦X在2021年10月份明知蔡X是现役军人配偶的事实亦不清、证据亦不足。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X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的事实不行,证据不足。

二、客观方面,即使认定被告人焦X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那么明知的时间也不应该是2021年7月,因焦X两次供述2021年10月知道蔡X为离婚,且说明具体原因,应该认定2021年10月为明知时间,那么在此之前行为不符合破坏军婚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从明知蔡X系现军人配偶至2022年1月25本案案发,其与蔡X之间的关系亦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不是破坏军婚行为

1、即使认定焦X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那之前因蔡X欺骗已离婚情况下,焦X与之交往的行为,不应认定破坏军婚行为。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焦X涉嫌破坏军婚罪适用法律错误,其指控焦X在2021年7月蔡X在阚庄租房后明知其系军人配偶,那么在2021年7月之前焦X的行为不符合破坏军婚的主观要件,不具有可评价性,也不具有可罚性。

即,焦X在蔡X欺骗其已离婚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的焦X与蔡X多次到唐山市XX、滦州古城、山东省泰安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游玩或开房同居,焦X在2021年9月2日转给蔡X的钱款,2021年6月因蔡X怀孕陪同流产,2020年11月起将剩余工资交给蔡X管理,2021年3月出资7万元帮助蔡X购买轿车一辆以及蔡X为焦X购买戒指,焦X为蔡X发送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微信红包,多次为蔡X订购食品、水果等外卖,以及因蔡X工作繁忙,帮助其接女儿一次等行为,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破坏军婚行为。

2、“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涉嫌破坏军婚罪中,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应当包括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一起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通常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关系”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如果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地共同居住,则该行为并不构成同居,而应该认定为通奸关系。

因此,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定同居关系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能因为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发生性关系就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否认通奸关系进行有罪认定。

3、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25日本案案发,二人均未在该房内生活,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根据蔡X的笔录,案发时,因与贾X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就一直和女儿仍然居住在上东水郡家中,并不在阚庄租房居住。因被告人焦X来迁安出差时,白天上班,晚上在该房屋内休息,有时蔡X过来待会,但并不是每次都发生性关系,然后就回上东水郡陪女儿了。即蔡XX与焦X并未在该租房处同居共同生活,只是在被告人焦X出差来迁安时,二人有时在该租房处见面私会,并不是每次来迁安都见面,只有2、3次。同时,根据焦X的住宿记录,在2021年10月至案发时间段内,其在唐山有多次在酒店住宿,其中2021年11月23日入住迁安市新世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并未与蔡X见面。

另,根据调取租房的水、电、燃气使用情况表,亦可证明两人并未在该处同居生活。同时,被害人贾X让其母亲从2021年1月就跟踪蔡X,蔡X7月3日在阚庄租房,其母亲在9月份就发现蔡X在阚庄有落脚点,而贾X在此期间回迁安时,也在跟踪蔡X,但只在案发当晚发现焦X和蔡X在阚壮租房处过夜。

因此,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25日本案案发,只是在被告人焦X出差来迁安时,二人有时在该租房处见面私会,在租房处见面次数仅为2、3次,但只有1月25日案发时两人在租房处过夜,属于偶尔或者间隔发生性关系,即不能认定二人为同居关系,应认定为通奸关系。

4、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25本案案发,被告人焦X与蔡X之间无经济往来及其他特殊关系,亦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根据在案证据,2021年10月14日焦X将银行卡换成XX银行,即不再给蔡X转钱。即使认定被告人焦X知道蔡X是现役军人配偶,但因二人毕竟有了一定感情,其因存在侥幸心里有时与蔡X私自会面,但此后就不再给蔡X工资,截止案发期间双方再无经济往来,亦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被告人焦X从2018年与蔡X开始交往至案发,其对蔡X是有一定感情的,焦X亦经历过婚姻变故,对这份感情也十分看重,结合当时蔡X与贾X已经协议离婚,且蔡X自己租房居住,要求焦X知道蔡X未离婚时就不再与其有任何联系,不符合一般大众的情感认知。法律也不外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

5、2021年7月蔡X在阚庄小区3-3-1601租房,是其与贾X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贾X要求其租房居住。即蔡X在阚庄小区3-3-1601租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被告人焦X同居生活,而是为了贾X退役后办理离婚手续,按照口头协议其与孩子要租房居住。

根据蔡X的证言、家暴报警记录、贾X的证言等证据,2016年因现役军人贾X出轨焦XX,并且家暴蔡X,二人婚姻关系即出现裂痕。之后,二人一直在商谈离婚事宜,等贾X退伍之后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2月,双方口头协议离婚并达成一致,贾X要求蔡X4个月以后自己租房,等其回来办理离婚手续,蔡X就得从上东水郡搬出去。

因此,蔡X是按照贾X二人的口头离婚协议在2021年7月初租房,是等待贾X退伍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后其与孩子定有所居,所租房屋并不是为了与焦X同居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6、贾X提供的蔡X与焦X的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截图,以及贾XX提供避孕套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能力,应该依法予以排除。

根据蔡X、贾X、贾XX的笔录,2021年1月15日贾X带领亲戚、朋友未经蔡X的许可,非法强行闯入蔡X在阚庄小区租住的房屋,录制蔡X与焦X裸体视频并强行抢走蔡X的手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受案。同时,贾X未经蔡X许可,与其妹妹贾XX擅自录制其微信聊天记录并截图,且选择性地进行录制、截取,不具有完整性,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同时,避孕套照片系贾XX提供,其系贾X的亲妹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在案发后长达8个月之久才提交,其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贾X提供的焦X与蔡X的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截图,以及贾XX提供的避孕套照片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具有证据能力,应该予以排除。

综上,被告人焦X明知蔡X系现役军人配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焦X在2018受到蔡X欺骗已离婚的情况下与之交往,不具有破环军婚的主观故意,不具有刑责可罚性;即使认定焦X明知蔡X为现役军人配偶,但蔡X与贾X已经协议离婚,因其与蔡X有一定感情,在出差期间与蔡X有时私自会面,亦不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被告人焦X涉嫌破坏军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焦X无罪。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2023-08-02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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