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劳动工伤
  • (2022)京02民终2213号
劳动工伤
刘思瑶律师 在线
天津益清(北京)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366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XX市第二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2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XX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瑶,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原审被告:XX某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XX、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X、中国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XX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6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213651.6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XX有限公司、吉X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空调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吉X个人,持股比例100%;2.施工期间,吉X通过个人微信转账、个人银行卡转账张XX,因此股东吉X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现象,吉X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现场提供的安全带、脚手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张XX坠落受伤,发包人及监理在日常安全检查时应当发现并知道上述问题,但实际上发包人疏于监管,并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某某XX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不同意某空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某空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XX承担相应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XX系吉X个人雇佣的工人,并非某空调公司雇佣的工人;2.某空调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服务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并未改变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主体是某某建设公司的事实;3.一审法院认定《空调安装服务合同》是分包合同是错误的;4.张XX受伤并非发生在施工期间;5.退一步讲,即使张XX在工作中受伤,张XX也具有重大过错,其本身的重大过错是其受伤的决定原因;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XX从未要求追加某空调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追加某空调公司违背了民诉法的处分原则;6.一审法院判决某空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7.张XX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不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吉X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某空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中国某某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某空调公司关于要求张XX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关于张XX和某空调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由法院认定。

  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共同赔偿医药费32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79800元、护理费45600元、伤残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36元、鉴定费3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7日,某某XX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2017年马连道新建冷源施工安装项目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公司完成在马连道库房XX安装两台水冷冷冻水机组、两台4**立方冷却塔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施工安装工作。张XX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焊接与热切割),由吉X找来并安排在上述项目中从事焊工作业,双方未签订合同。

  2020年11月19日张XX在XX电力医院急诊,CT报告单显示伤情为:左侧桡骨远端、尺骨茎突、腕骨多发骨折,左侧坐骨支骨折。2020年11月23日张XX入住XX积水潭医院治疗,根据住院病历记载:“患者4天前不慎从高空坠落,致左上肢疼痛、畸形、肿胀活动受限,…就诊于附近六里桥电力医院,…行相关检查:左肘关节脱位、左腕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积极给予肘关节复位后支具外固定,为求进一步治疗到我院门诊,以‘左侧腕骨骨折’收入院”,诊断伤情为:左侧经桡骨茎突舟骨月骨周围脱位、左腕舟骨骨折、左桡骨茎突骨折、左耻骨骨折、高血压病等,住院期间行月骨脱位切开复位固定术、桡骨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腕关节韧带重建术、外固定架固定,于2020年11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4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月、患肢功能锻炼、定期复查。2020年12月4日、12月11日及2021年1月22日、1月29日张XX分别在XX北亚骨科医院、XX积水潭医院复查。前期医疗费花费及张XX在XX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由吉X垫付,其中伙食费垫付金额为102.80元。

  2021年7月5日,张XX在XX市怀柔区中医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共计164.40元。

  一审诉讼中,经张XX申请、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取,法院委托XX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XX伤情的伤残等级及合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8月17日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张XX左腕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所需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张XX据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

  一审庭审中,张XX出示与吉X的微信记录、证人张XX书面证言、与吉X的电话和谈话录音记录、工作时间表、安装人员表、临时出入证、动火证,证明其在案涉项目工作,事发时按照现场领班要求在高3.8米的空调管道上刷漆摔落受伤;根据该组证据中的微信记录记载:2020年9月11日吉X向张XX发送微信表示:召新,把做完的卷子,每页拍照片发给我,分数写91分…2021年1月11日张XX向吉X发送微信表示:吉总,我九月十月十一月份工资核对完了没有,吉X回复:你给我发的那没问题,根据该组证据中的工作时间表记载:张XX于事发当日施工9小时;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除动火证外的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动火证系自行填写对真实性不认可,并表示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张XX虽在案涉项目工作,但主张的损害发生时间因管道尚未进行打压试验,不需要对焊口进行刷漆,且施工监理方并不知晓张XX受伤情况,故不能证明张XX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张XX出示高空作业安全带示例照片及事发后拍摄的施工现场视频,证明施工现场提供的安全带不符合安全标准;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就主张的损失赔偿一节,医疗费部分:张XX表示现主张的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后续复查、二次手术三部分费用,其中实际发生医疗费金额为164.40元、后续复查按照231.60元/次估算11次计算、二次取出内固定手术费估算30000元;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就医的真实性及实际发生费用票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后续治疗尚未实际发生且已经伤残鉴定,对应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残疾赔偿金部分:张XX出示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居住卡,证明长期在京居住,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张XX长期在京连续居住,不同意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部分:张XX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作时间表,表示日工资380元,因伤误工存在损失;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张XX无固定收入,未提供近三年收入情况,以每日380元标准主张误工损失标准过高。护理费部分:张XX出示其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记录、工作时间表及其父与吉X间的微信记录,表示受伤后由父亲护理,护理损失按照其父工资标准380元/日主张;移动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主张的护理费标准缺乏证据支持且数额过高,护理期应扣除吉X在张XX受伤后为其提供食宿的天数。就要求吉X与某空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张XX出示工商档案电子查询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吉X个人账户与某空调公司账户存在混同;移动通信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认为恰能证明系吉X与张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吉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张XX系其个人雇用,与某空调公司无关。某某XX有限公司出示某某建设公司、吉X出具的张XX摔伤赔偿纠纷案说明,表示其公司不承担对张XX的赔偿责任,其中该说明记载:“1、根据张XX描述,张XX于2020年11月19日在马连道冷源项目施工现场从在施空调管道上坠落摔伤;2、因我方现场负责人吉X未亲眼看到张XX事故发生情况,所以无法相信张XX的描述,但在第一时间配合张XX去医院检查、治疗,并负担了张XX至2021年1月17日为止的所有检查费、医疗费、手术费、护工费、食宿费,若张XX需要取证,对于贵方公平公正的配合我方无任何异议;3、我方与贵方系合同关系,张XX系我方劳务人员,张XX的赔偿诉求经法院依法确认后由我方负责,与贵方无关”;张XX对说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根据说明内容弘洁公司、吉X认可与张XX存在劳务关系,某某建设公司、吉X、某空调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表示不能以此证明张XX与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某某XX有限公司出示案涉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事件说明,证明施工现场未发生过劳务人员受伤事实;张XX对说明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某某建设公司、吉X、某空调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某某建设公司出示2019年3月15日与某空调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服务合同》,证明其公司将案涉项目中中央空调设备安装等工作交由某空调公司进行并无不当、亦无过错,双方建立的是平等服务合同关系非违法分包关系,某某建设公司与吉X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其中该合同内容记载:“第一条概况项目名称2017年马连道冷源施工安装项目…第二条图纸为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第三条空调设备本项目空调设备由建设方提供…第五条安装服务范围空调设备安装、空调管道安装、空调支吊架安装、空调条系统整体调试…”;张XX对合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合同双方为违法分包关系,某某XX有限公司、吉X、某空调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某某XX有限公司表示不清楚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吉X出示施工现场照片、2020年11月18日电子邮件打印件及2020年11月26日、12月3日施工现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刷漆工作系在地面完成,张XX主张的事发时间管道尚不具备打压试水条件、不允许刷漆;张XX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一审另查,张XX系外埠农业户籍;张XX认可在XX积水潭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由吉X垫付,并表示合理金额同意抵扣其对应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与张XX建立雇佣关系的主体为何?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张XX系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结合各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显示:某某XX有限公司系案涉马连道新建冷源施工安装项目的建设单位,某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承包上述项目进行施工,过程中与某空调公司签订《空调安装服务合同》,将所承包项目的部分施工工作交由某空调公司完成;吉X系某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接受其安排到案涉项目工作系完成某空调公司承接的施工工作内容,鉴于吉X的特殊身份,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不能仅以吉X为张XX安排工作、发放劳动报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依据,应结合其他查明事实综合认定张XX与某空调公司之间建立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其次,就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张XX系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一节,张XX出示了事发后与吉X的微信、录音记录及就医病历,其中吉X未对事发当日张XX进场施工事实提出过异议、亦给付了当日的劳动报酬,同时张XX受伤后被送往的急诊医院也系案涉施工项目驻地周边医院,与一般日常经验相符,故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张XX系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就事发时施工内容不包括管道接口刷漆未能充分举证,亦未出具证据推翻张XX所证事实,对应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某空调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张XX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张XX自述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摔伤,自身确存在一定过错,但某空调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监管义务,且结合查明事实,存在张XX岗前相关培训流于形式的可能,故不以张XX过失减轻某空调公司应尽的赔偿责任。

  就某某XX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某空调公司、吉X各方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张XX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户与法人账户存在混同,要求吉X与某空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非案涉案由项下的审理内容、也未充分举证,现无证据证明吉X应对张XX所受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某XX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某某建设公司,现张XX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其要求某某XX有限公司承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案涉项目系中央空调施工、安装项目,根据某某建设公司与某空调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某某建设公司交由某空调公司进行的施工内容包括设备安装和管道安装,而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工程类别,系专业工程范畴;企业进行专业工程承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现某空调公司仅具备空调安装的营业范围,并不具备机电安装资质,某某建设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空调公司施工,应当对其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医疗费部分,张XX因案涉伤情产生的实际复查花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金额为164.40元;估算的后续复查费及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花费,尚未实际发生、金额不能确定,法院暂不予支持,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张XX因伤住院治疗4天,对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但数额应扣除吉X已垫付部分,具体金额由法院核算,为297.20元。张XX因伤致残,给其身心造成一定痛苦,对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有事实依据;结合查明事实,张XX长期在京生活、日常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为151204元,张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结合其致残程度酌情考虑,确定金额为5000元。张XX伤情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确需休养、加强营养并给与护理,法院结合其多发伤情、治疗方式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伤后合理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现张XX未能就加强营养的合理支出向法庭充分举证,法院考虑吉X在张XX受伤后一段期间提供食宿的事实,对张XX营养费的主张酌情考虑,确定金额为5000元;护理费部分,张XX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吉X垫付,故有关扣除住院期间外的剩余合理护理期内损失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张XX未能就家人护理的误工损失充分举证,对应护理损失主张法院酌情认定,确定金额为17000元;误工费部分,张XX未能就主张的收入标准向法庭充分举证,法院结合合理误工期对损失主张酌情认定,确定金额共计31500元。张XX就主张的交通费虽未充分举证,但存在实际就医、鉴定,法院结合路程、次数酌情考虑,现张XX主张的数额相对合理法院予以确认,为336元。张XX主张的司法鉴定费系合理、必要损失,法院予以支持,金额为315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XX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张XX医疗费16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7.2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7000元、误工费31500元、残疾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36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213651.60元;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XX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否适当。

  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与某空调公司签订《空调安装服务合同》,将所承包案涉项目的部分施工工作交由某空调公司完成,张XX接受某空调公司法定代表人吉X安排到案涉项目工作,系完成某空调公司承接的施工工作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张XX与某空调公司之间建立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某空调公司上诉关于其并未与张XX建立雇佣关系,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某空调公司上诉称其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服务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并未改变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主体是某某建设公司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空调安装服务合同》是分包合同是错误的,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涉《空调安装服务合同》的内容显示,某空调公司承担的安装服务范围包括空调设备安装、空调管道安装、空调支吊架安装、空调系统整体调试,并非其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故某空调公司据此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某空调公司称张XX受伤并非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即使张XX在工作中受伤,张XX本身的重大过错是其受伤的决定原因。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一审法院已就张XX受伤是否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过详细论述,某空调公司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论证的情况下,其关于张XX并非施工期间受伤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张XX在施工作业时受伤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其过错程度达到重大过错,某空调公司作为雇主,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监管义务,故一审法院未以张XX的过失减轻保吉公司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某空调公司应对张XX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XX上诉称现场提供的安全带、脚手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其坠落受伤,某某XX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疏于监管,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某某XX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某某XX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张XX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存在过错,其要求某某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XX上诉称吉X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一审期间也未举证证明某空调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吉X应当对某空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某空调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了《空调安装服务合同》,后某空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X联系张XX进行施工,故张XX与某空调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张XX受伤应由某空调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张XX上诉要求吉X与某空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XX上述主张非本案案由项下的审理内容并无不妥,若张XX要求某空调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受阻,其可依法向吉X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张XX、某空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张XX负担4500元(已交纳),由XX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侯晨阳

  审判员  陈捷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XX

  书记员  万XX


  • 2022-04-2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思瑶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思瑶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366
刘思瑶律师
11101202****5816 执业认证
  • 天津益清(北京)律师... 主办律师
  •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好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706
刘思瑶律师,天津大学法律硕士,自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事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先后在...
  • 132 1228 0075
  • 1321228007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