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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刑期减少4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3)津0111刑初26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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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案,王某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1年4个月,但王某对罪名、刑期不认可,而且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无罪辩护空间,最终王某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过程中,本律进行无罪辩护,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给予4个月的量刑优惠,王某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5日4时晚,被告人王XX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月光石KTV门外无故与李X发生口角,随后王X、赵X、于X在月光石门外及室内随意殴打被害人李X,并对在月光石KTV消费后预离开的李X鑫随意殴打,造成李X、李X鑫面部受伤。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王X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姚大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被告人王X了解案情,在阅卷后反复观看现场视频录录像,对案件的定性、量刑均有异议,坚持做无罪辩护。

辩护词

一、被告人王X并非无故与李X发生口角,后随意殴打李X、李X鑫,而是事出有因。

  根据案发现场视频、王X讯问笔录、李X及李X鑫的证人证言:李X面对王X方向摆手、说话,王X认为李X在针对自己,两人发生争吵。之后,王X走向李X,李X先动手打王X,王X还手,王X、陈XX推李X,赵X上前与李X互殴,李X攻击赵X的面部,边打边往KTV里面退,李X用拳头将赵X帽子打掉,于X、王X、赵X与李X相互厮打到月光石KTV内。

李X鑫看到王X等人与李X打架,说这年头怎么还有人打架,继而与王X等人发生口角互骂,于X、王X、赵X紧随其后来到二人面前,李X鑫上前与于X、王X争执,于X推搡李X鑫后互相指向对方,陈XX从从KTV内走出用脚踹李X鑫后,李X鑫将手包递给王XX后与于X、王X、赵X、陈XX厮打在一起,先是将于X打倒在地,又将陈XX打倒在地,并连续挥拳殴打陈XX,之后双方由进行互殴。之后,李X从KTV出来又对王X等人进行殴打,李X鑫与于X厮打在一起,又与赵X厮打在一起,之后停止打架。

因此,本案事发时,被告人王X虽然处于酒后精神不是很清醒的状态,但与李X发生口角后,李X先动手打王X,之后双方互殴。双方停止互殴后,李X一直用拳击方式主动攻击王X一方,挑起事端。同时,李X一脚踢向王X的面部导致其晕倒在地后,王X就没在参与打架行为。也就是说,王X等人与李X发生口角、互殴均是事发有因,并非无故发生口角,进而随意殴打李X。

同时,王X先是与李X鑫在KTV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后王X等人从KTV出来与李X鑫一方发生口角,陈XX用脚踹李X鑫后双方进行互殴。即说,王X等人与李X鑫发生口、殴均是事发有因,并非随意殴打李X鑫。

二、李X先动手打王X,后在双方已经停止打架的情况下,又主动殴打王X等人,借故生非,是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现场案发视频,李X从KTV出来后内见李X鑫等人在厮打,即上前走出先动手攻击于X头部2拳后,王X即摔倒在地。后,李X又随即动手主动攻击陈XX,随后一脚踢向王X的面部导致其晕倒在地;李X又从后面开始袭击于X,二人厮打在一起,被买买提拉开;于X上前与之理论,李X又用拳击打于X面部,随即反手又击打陈XX,随后陈XX与于X合力将将李X的T恤撕扯下来; 李X先是用肘部攻击陈XX,陈XX进行还击,然后双方停止打架在争执;李X撤步准备攻击,与陈XX、于X发生拉扯,后又突然用拳头击打陈XX,于X、陈XX与李X又进行厮打。

因此,李X先动手推王X,之后双方互殴,在KTV内打架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主动对王X等人进行殴打,并将王X踢晕在地,其涉嫌借故生非,寻衅滋事。

三、公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陈XX提起诉讼,证明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在案证据,陈XX参与了整个案发过程,与王X等人是共同犯罪行为,且其用脚踹李X鑫后才导致双方发生互殴,但公诉机关即未对陈XX提起公诉,亦未其对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证明陈XX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被告人王X等4人属于共同犯罪,但公诉机关仅对被告人王X、赵X、于X3人提起公诉,亦可证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王X、赵X、于X犯寻衅滋事罪,那么亦应依法追究陈XX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四、王X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

根据现场视频,被告人王X等人事发时虽然处于酒后精神不是很清醒状态,先后与李X、李X鑫发生口角,但李X先动手推搡王X,而后双方进行互殴。王X一方与李X停止互殴之后,李X又多次主动攻击王X等人,并将用脚踢王X面部导致其受伤晕倒在地。可以说,李X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因为李X鑫在KTV对王X等人的打架行为进行谴责,后双方发生互殴,亦是事出有因。

1、王X等人并没有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耍威风、取乐、在公共场无理取闹、故意向社会秩序挑衅,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该行为就主观而言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被告人王X等人与李X、李X鑫的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意的,是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

3、王X等人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李X、李X鑫的人身权益,并未对现场进行劝架的KTV工作人员进行随意殴打,对象是特定的。王X等人的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并未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若对王X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李X、李X鑫也涉嫌违法犯罪,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X等人均被殴打致伤,并且去医院进行治疗,但公安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对王X等人进行伤情鉴定,且仅对王X等人一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无理取闹、惹是生非;从客观方面来说,其行为不是随意殴打让人,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并且事出有因;从侵害的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健康。因此,被告人王X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和法律适用都不妥,其行为只是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王X判处1年有期徒刑。

所办部分成功案例

一、无罪案件

1、彭X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陈XX涉嫌非法采矿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3、王X涉嫌聚众斗殴罪,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李X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对交通责任认定进行复核,改变责任认定,最终刑事责任免除。

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轻判案件

1、赵X被控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经辩护二审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屈X被控诈骗罪,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3、刘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4、付某被控危险驾驶罪,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5、张X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6、卢X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7、田X被控强奸罪,经辩护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减少1年的刑期;

8、李X被控诈骗罪,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减少1年的刑期;

9、王X被控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减少4个月的刑期;

10、焦X被控破坏军婚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减少4个月的刑期;

11、李X故意伤害案,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

三、刑事控告案件

1、代理某国企控告票据诈骗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涉案金额1.5亿元;

2、代理某集团公司控告侵犯著作权罪,涉案金额1亿余元;

3、代理某公司控告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4、代理齐X控告诈骗罪,涉案金额100万元;

5、代理伊某控告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6、代理齐X控告虚假诉讼罪,涉案金额500万元;

7、代理姚X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8、代理李X控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9、代理王X控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 2023-07-17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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