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306刑初126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袁XX(绰号“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22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8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 (2023]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将被告人本次犯罪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被告人袁XXX通过网络认识一广州网友,对方声称需要银行卡为赌博平台刷流水,如能出租银行卡每张可以获得人民币1000元的报酬。随后,被告人袁XX联系了赵XX(已因本案被判刑)、朱XX(另案处理)准备银行卡并告知上述二人有好处费。
2021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袁XX与赵XX、朱XX一起从深圳到广州找到刘姓网友,赵XX将自己卡尾号为XX的平安XX卡(XX支行开户,XX支行补卡)、卡尾号为XX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刘姓网友。经统计,赵XX上述两张银行卡收入总流水共计人民币XXX.73元,涉及流入的网络诈骗资金包括:
1、2021年01月22日,被害人朱XX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9999.37元流入赵XX的建设银行账户。
2、2021年1月22日,被害人王XX被诈骗资金人民币4699.28元流入赵XX的平安XX账户
3、2021年1月22日,被害人间XX被诈骗资金人民币24000元流入赵XX的平安XX账户。
4、2021年1月22日,被害人王XX被诈骗资金49999.55元人民币转入赵XX的平安XX卡。
2022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袁XX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袁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XX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