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XX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6民初1329号
原告: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XX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济南市XXX院,住所地济南市莱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山东XX律师。
原告李XX、陈XX与被告济南市XXX院(以下简称XXX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陈XX、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被 告XXX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09498.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 告陈XX因怀孕生产到被告XXX院处就诊,并于就诊当日在被告处办理住院。原告陈XX在被告处住院第二天顺产一女性新生儿。新生儿产出后不久出现呻吟,后 经被告医生抢救,新 生儿鲜血自口鼻涌出,自主呼吸渐消失,于4月20日13∶15宣布临床死亡,停 止抢救。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侵权,起诉至贵院。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经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 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对原告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不规范,未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未 实施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延误了后期的最佳治疗时机;2、陈XX围产期,医方对其分娩风险评估不足,4月19日 与患方沟通时,告 知患方的风险评估为黄色,未充分告知患方分娩风险,且 与入院记录中的风险评估不符;医 方对高危孕产妇可能导致的新生儿并发症重视不够,新 生儿科医生未参与分娩过程;经临床专家现场复阅其产程监护图,4月20日11:03至11∶10分提示胎心异常,减速明显,但医方未予以重视,未考虑到官内缺氧的可能,在新生儿娩出后,医 方未及时给予脉氧监测和心率监坝刂,对新生儿观察注意不到位,未 能及时发现新生儿病情变化:3、11∶40发现新生儿呻吟后,医 方未及时查看其生命体征及血氧饱和度,11∶49见新生儿反应差,心率80次/分,医方仍未监测血氧饱和度;11∶50新 生儿科医生到达产房,心率60次/分,予以气管插管,听诊双肺呼吸音对称,可 闻及大水泡音,气管导管内吸出大量新鲜血液,12∶25新 生儿心率38次/分,脉氧50%左 右,根据听证会现场阅读送检的视频资料,12:00时尚未气管插管,仅给予面罩增压给氧,医 方病历记载与视频资料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不 能证明其气管插管及时;4、 医方抢救措施不到位,新生儿为大量肺出血,应 紧急输血补充血容量,皮囊加压给氧不能保证呼气末增压,未及时给予纠酸处理,产房条件有限,抢救过程中心率一度上升至115次/分,未及时转入新生儿科进一步抢救。5.根据尸检报告,镜 下检查可见肺泡可见大量金黄色颗粒,考虑胎粪吸入可能性大,与 医方分娩记录中描述的羊水清存在一定矛盾。综上,第 二妇保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陈XX之女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之间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XXX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李XX各项损失489003.04元 。
二、驳回原告陈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5元,由被告济南市XXX院负担8635元,原 告陈XX、李XX负担1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