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男女于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于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取名吕XX,现因双方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女方通过诉讼提出离婚。
一开始女方委托的律师并不是顾律师,因为前任律师没有有效利用开庭前一个月的调解期,女方与其解除委托,联系了顾律师。因为考虑到孩子跟着男方可以享受学区资源,女方唯一诉求就是快速离婚,而双方并没有符合法律规定一次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顾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女方详细了解男方性格,依据丰富的谈判经验,在开庭前通过电话及面谈多种方式,最终达成女方诉求,一次调解离婚。
成都市武侯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3) 川 0107 民初 XXXX 号
原告:李XX,女,19XX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某道某段 XX号附 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媛,上海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南某 XX号。
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X 月 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吕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XX 年在国外读书相识后相恋,20XX 年 9 月 30 日原、被告在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X 月XX 日生育一女吕XX。现因双方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吕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吕XX (201X 年 X 月 XX 日出生) 随被告吕XX生活,自 2023 年X月 X日起原告李XX在每月 15 日至 20 日之间支付吕XX的生活费 2 000 元,吕X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 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吕XX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李XX享有对吕XX的探视权 (行使探视权不得影 响吕XX正常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原则上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前提前2天通知被告吕XX (遇节假日提前一周通知),被告吕XX应协助原告李XX行使探视权;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