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男女双方经家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即于2017年9月15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18年X月XX日,育有婚生女杨XX。双方在结识时间很短的情况下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长期分居,感情更渐淡薄,男方又长期没有稳定工作,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对孩子也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女方本想通过协议离婚,之前找到顾律师咨询后,本以为自己可以办理,却不想协议离婚拖了整整八个多月,最终下定决心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离婚。顾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主动联系了男方,希望可以尽快协商解决,男方在表示同意的离婚前提下,要求我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与我方当事人意愿背离,谈判失败,只能等待开庭。在开庭前,女方按照顾律师要求,提供了大量抚养孩子、陪伴孩子的相关证据,顾律师明白此次庭审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但顾律师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很有信心。
开庭前的调解阶段,男方表示,如果我方不放弃抚养权,他这次不同意离婚,会用时间拖着我方当事人。顾律师通过跟对方律师沟通,讲明了现在基本情况和相应证据,如果判决,对方大概率很难争取到抚养权,希望双方好聚好散,在多次沟通情况之下,终于圆满解决当事人诉求,一次解决离婚纠纷,拿到孩子抚养权。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0112民初XXXX号
原告:汪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媛,上海XX律师。
被告: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8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名杨XX。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X与被告杨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杨XX自2023年X月XX日起随原告汪X生活,被告杨X自2024年X月起至杨XX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杨XX抚养费1300元。
三、在不影响杨XX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杨X有探望杨XX的权利,原告汪X应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