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A明知"上线"(陌生男子,在逃)以2100元收购银行卡、 U 盾以及绑定的手机卡是用来从事电信网络犯罪,仍要被告人B为其找人办理银行卡并以1600元每套进行收购。同时,被告人C明知被告人A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受其雇佣收取每日300-500元不等的佣金,陪同办卡人员去办理银行卡。被告人B明知被告人A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仍为其寻找包括被告人D在内等多人在被告人C的陪同下办理多张银行卡,全部交给被告人A再邮寄给上线。后被告人D 的3张银行卡贩卖期间共流入资金280余万元,涉及上游诈骗的资金为13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A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A,在A陈述作案经过时,律师留意到A有协助公安民警抓获C,有立功情节,因此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定A构成立功予以从轻量刑,法院也因此从轻判处。
在法院庭审时,律师另就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上述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7个月。
【办案心得】
律师在辩护时,应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仔细查阅案卷,结合案件证据、客观行为、案件事实等,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与情节,及时向办案单位反映,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附:判决书(部分)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