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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走私冻品被指控走私罪,为当事人成功辩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1)粤0112刑初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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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12刑初1098号

被告人宁XX,因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委托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辩护。

       案发时,被告人宁XX受同案人刘XX(另案处理)的指使在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犯罪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到上述地点,装载由被告人张XX吊卸的走私冻品牛肚8.93 吨(经鉴定,均属于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价值 294690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后,被告人宁XX弃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宁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宁XX仅是帮助运输,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宁X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对被告人宁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对被告人宁XX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确保缓刑的正确适用。综上,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宁XX认罪悔罪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并考虑被告人宁XX家庭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宁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低判处罚金。

       本院认为: 被告人宁XX与走私罪犯通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 1.被告人宁XX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的部分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宁XX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3.被告人宁XX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宁XX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走私犯罪,影响国家疫情防控工作,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宁XX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张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XX


  • 2021-12-10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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