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1973刑初3155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智越、李X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22]2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2年7月16日2时46分许,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粤SXXX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不配合吹气,暴力袭击民警,被强制抽血。经鉴定,杨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袭警罪中,被告人杨XX主观上并非要恶意对抗民警,客观上没有实施强烈反抗的暴力行为,亦没有与民警有任何肢体接触,犯罪情节轻微;2在危险驾驶罪中,认罪认罚,初犯;3现处于哺乳期,且系单身母亲,建议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于2022年5月11日产有一子,系单身母亲。2022年7月16日2时46分许,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粤SXXX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孩子和朋友途经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抽血过程中,被告人杨XX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经鉴定,杨XX血液中乙醇
含量为167.6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视频、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杨XX是否构成袭警罪的问题,经查,执法录像可见被告人杨XX因需要在车上对其2个月大的孩子哺乳,因是否开空调的问题与在场的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虽有情绪失控导致的轻微不配合执法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袭击民警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采取实施暴力袭击民警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杨XX的轻微不配合执法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经查,被告人杨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67.66mg/100ml,法定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XX虽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形,但考虑到被告人杨XX目前处于哺乳期,且系单身母亲,需要独立抚养年幼的孩子,还考虑到被告人杨XX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为了平衡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X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杨XX犯袭警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意见中可以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不能成立的,前已阐明理由。
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江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周国良
法官助理刘军
书记员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