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黑01 刑终72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回族,1975年12月
30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大学文化,原系XXX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回民小区1号楼2单XX,住所地香河-县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
速捕,2018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21 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速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申祖龙,北京市XX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外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一案,手 2022
年10月10日作出(2021) 黑0104刑初 498号刑事判決,认定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会被告人杨X退赔肖X、阮XX违法所得人民币 684 111 元,此款由 肖X、阮XX返还未收到代收货款的客户。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
上诉人,听取辦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決认定上诉人杨X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 黑
0104刑初 498 号刑事判决;
三、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宣剑
审判员于XX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昇
法官助理
锐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