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私普通货物、物品

  • 刑事辩护
  • (2020)津刑终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春景律师
办理的多起案件被宣告无罪、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定罪免处及缓刑等:例如刘某诈骗案,认定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胡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陆某、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陈某贩卖冰毒超过3000克,且在案件中属于主犯身份,最终判决无期徒刑等等。

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贵勤,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亨松,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君浩,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天津市东丽区。2018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春景、张伦伦,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雪凇,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英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付山,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敏,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月娥,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8年8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大鹏,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2018年9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郭月娥、牛大鹏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津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案卷,审查上诉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2013年,被告人许贵勤和崔顺万(音译,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将装有从韩国进口的化妆品等货物的集装箱从天津口岸出口加工区偷运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租用的仓库,雇佣工人将集装箱内的化妆品搬运到仓库内,并将事先购买的布匹装入集装箱内,使用热印机、假铅封等作案工具加印虚假铅封后拉运回海关监管区应对检查,以“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的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境。2018年5月31日,天津海关缉私局查获了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以上述方式进境的装有仙人掌面膜、雪水乳套盒等化妆品的集装箱2个。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66842.82元(以下币种除明确表述外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作为国内货主,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向韩国供货商支付包税费的方式,将从韩国订购的化妆品走私进境。经计核,郭月娥偷逃应缴税款178476.5元,牛大鹏偷逃应缴税款174128.46元。
2018年4月1日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许贵勤分别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4日和9月5日,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先后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偷换实际货物,伪报货物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化妆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4566842.82元,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包税的方式走私进口化妆品,偷逃应缴税款178476.5元、174128.46元,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共同走私普通货物过程中,许贵勤指挥、策划整体走私活动并分配利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受指使参与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走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走私犯罪的具体数额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减轻处罚。郭月娥、牛大鹏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贵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沈亨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金君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雪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孙付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月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牛大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案获472件套化妆品、布匹1497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津AW××**)、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车牌号:津B××**)、热印机一台、打号机两台、空白铅封二十五套、铅封二十一个,依法没收。
上诉人许贵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许贵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许贵勤无罪;涉案尚未报关集装箱,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上诉人沈亨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沈亨松系受人指使实施走私犯罪,原审法院对沈亨松量刑过重;涉案尚未报关集装箱,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上诉人金君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被查扣尚未向海关申报的集装箱中货物属于犯罪未遂;已经向海关申报的集装箱中货物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已经缴纳的关税应该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金君浩具有从犯、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赃款等情节,且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原审法院对金君浩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雪凇及其辩护人提出,张雪凇地位作用与上诉人孙付山相同,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请求减轻对张雪凇的量刑。
上诉人孙付山提出其并不知晓沈亨松等人走私,其辩护人提出,孙付山在从事涉案活动时并无走私的主观故意,在运输货物完成后知晓走私行为,孙付山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孙付山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许贵勤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等人将从韩国进口的化工产品等货物的集装箱从天津口岸出口加工区偷运至事先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租用的仓库,雇佣工人将集装箱内的化工产品搬运到仓库内,并将事先购买的布匹装入集装箱内,使用热印机、假铅封等作案工具加印虚假铅封后将集装箱拉运回海关监管区应对检查,以“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的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境。2018年5月31日,天津海关缉私局查获了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以上述方式进境的装有仙人掌面膜、雪水乳套盒等化妆品的集装箱2个。经计核,集装箱内货物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66842.82元,许贵勤等人以“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申报进口过程中已缴纳税款28245.11元,实际偷逃税款4538597.71元。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向韩国供货商支付包税费的方式,将从韩国订购的化妆品走私进境,经计核,郭月娥偷逃应缴税款178476.5元,牛大鹏偷逃应缴税款174128.46元。
2018年4月1日至10月10日间,天津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将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许贵勤分别抓获归案;2018年8月4日和9月5日,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2018年3月29日,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接天津新港海关移交线索,称经查验一票自韩国进口备案入出口加工区仓储的品名为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平布的货物,实货为大小不一的纸箱。经抽验实货为化妆品,遂展开调查。经初步侦查发现,沈亨松、张雪凇、孙付山、金君浩等人为了赚取非法利润,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韩国日用化工产品,伪报为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平布,并以先进出口加工区后再出出口加工区,最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走私进口上述货柜。经查,上述货物为境外崔姓男子在韩国揽货、发货,实际收货人为国内分散买家,沈亨松、张雪凇承接该业务后,将货物通关环节委托给案外人周某1,继而由案外人井某安排人员进行相关环节申报,后由孙付山负责运输并伙同张雪凇、金君浩在北辰某处仓库进行拆箱卸货,卸货后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用作道具的次级聚酯短纤机平布并运回出口加工区内,在出口加工区完成出区查验等通关流程。同日,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办案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沈亨松住所将沈亨松抓获,并于当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在侦查涉嫌走私货物存放的仓库时发现金君浩到达现场,遂将金君浩抓获;办案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张雪凇住所将张雪凇抓获;办案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孙付山住所楼下将孙付山抓获。在侦查沈亨松等人走私犯罪案件中发现许贵勤有走私普通货物的重大嫌疑且在逃,遂于同年4月3日决定对许贵勤刑事拘留,并采取了网上追逃等措施。2018年10月10日,办案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将网上逃犯许贵勤抓获。
2018年4月1日,天津市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1805”专案过程中,发现郭月娥有包税走私化妆品重大嫌疑。经初步审查,“1805专案”依法扣押的部分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为郭月娥,遂于同年8月3日对郭月娥立案侦查。同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郭月娥,郭月娥手机关机。后通过郭月娥哥哥郭某联系郭月娥,让郭月娥与办案民警联系,8月4日,郭月娥电话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并于8月4日晚7点50分左右回到烟台市周乐街的住处。办案民警依法对郭月娥传唤至烟台海关分局。经讯问,郭月娥对走私化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4月1日,天津市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1805”专案过程中,经初步审查,“1805专案”依法扣押的部分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为牛大鹏,遂于同年9月5日对牛大鹏立案侦查。同日,办案民警在莱芜市亚细亚民族饭店找到牛大鹏,经出示询问通知书,牛大鹏表示愿意随办案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牛大鹏对走私化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2018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沈亨松处扣押iPhone6手机两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一张(卡号6217********)、热印机一台、打号机两台、空白铅封二十五套、铅封二十一个;2018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张雪凇处扣押海运提单三页(提单号SNKO010180208497)、OPPO牌手机一部;2018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金君浩租赁的北辰区宜兴埠景远路西吴某仓库内扣押涉案布匹1497卷,从金君浩住处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快递单439份、对货清单两页、三星牌手机一部、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12100********)一张;2018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孙付山处扣押OPPO牌手机一部;2018年4月19日,侦查人员从吕贵和处扣押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津津AW××**、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车牌号:津津B××**、机动车行驶证2本(证号:××)、高速路发票6张、交货记录3张、提货单3张;2018年5月31日,侦查人员扣押化妆品1414箱(集装箱号TGHU6773638)、1282箱(集装箱号FCIU8604584);2018年8月4日,侦查人员从郭月娥处扣押纸质笔记本一本,记录了郭月娥购买韩国化妆品的明细情况。
3.集装箱号为TGHU6773638的收件人信息表、集装箱号为FCIU8604584的收件人信息表、清点入库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了箱号为TGHU6773638的集装箱内的化妆品的收货人相关信息,箱号为FCIU8604584的集装箱内的化妆品的收货人相关信息,涉案化妆品均已查封,由天津开发区兆通综合服务中心仓库保管。
4.天津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明细表、津价认刑(2018)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津新关缉(贰)价格认定字[2018]0002号《价格认定协助书》、案件查扣货物申请价格认定统计表、案件查扣货物计税价格统计表、津关税核证字(2018)53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关于案件计税价格确定情况的说明》《郭月娥计税说明》《牛大鹏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计税说明》等证据证明:经计核,上诉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税款额共计人民币4566842.82元;原审被告人郭月娥涉案化妆品在箱号为TGHU6773638的集装箱内,扣押编号为HL-1,应缴税款额人民币178476.5元;原审被告人牛大鹏涉案化妆品在箱号为TGHU6773638的集装箱内,扣押编号为HHG,应缴税款人民币174128.46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证明:2013年至2015年间及2017年至案发,天津大田储运有限公司和美奕盈公司作为收发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向天津海关申报通关进口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的情况。其中,2018年3月22日,申报进口的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19395千克,该票货物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1000001261,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021120181000001360,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0000001593,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8245.11元。
6.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大山”认识有四十多年了,不知道他的名字,都喊他“大山”,他的电话是151××******。其通过“大山”认识的沈亨松,当时沈亨松做家具生意。2017年9月左右,“大山”找到其说沈亨松现在韩国一公司任职,公司需要进口布料,需要其帮忙介绍报关单位,其当时没答应。10月底,“大山”又找其,说沈亨松的韩国公司进口布料事情比较急,让其帮忙,其就答应了。其答应后就和大田公司的井某联系,问他们公司还做不做进出出口加工区的报关业务,井某说做,其说有一朋友的韩国公司需要做进出出口加工区的报关业务,井某答应了。大田公司代理进加工区和出加工区的报关环节,负责进出区的货物核销和货物的报检事宜,商定的是1000元一票。沈亨松韩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进出口资质,所以需要联系一个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其就通过井某联系了美奕公司,以美奕公司的名义代理沈亨松的韩国公司进口货物。美奕公司一票收取1500元的代理费和500元的销售税款。海运提单是井某提供盖有美奕公司公章的白纸,其交给沈亨松,沈再制作海运提单。合同和发票是沈亨松提供给其,进区合同、发票是沈亨松的韩国公司和大田公司,出区合同、发票是大田公司和美奕公司。装箱单是沈亨松提供给其,其再交给井某。所有入区和出区的申报环节都是井某拿着报关所需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到海关申报。换单业务和制作港口提箱计划,其委托天津津通报关行,一共收400元钱。其根据沈亨松提供的合同、发票计算了一下应该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款,加上给大田公司、美奕公司、津通公司的费用,和进口环节的港杂费、洗箱费等,预估4万元一箱,沈亨松同意。货物到港后,沈亨松给其4万元现金,其给大田公司和美奕公司的费用都是按井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至美奕公司一个叫侯某的账户,每票货物到港后,其都向这个账户支付3.3万元。其给津通报关行的费用包括换单费、制作港口提箱计划费用等都是给现金。货款是三票货物一结算,货物到港后,外管局给美奕公司出具付汇联,其根据三票货物的成交价格加在一起,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向沈亨松收取货款,沈亨松以现金形式给其,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侯某的账户,后告诉井某,再通知美奕公司。美奕公司收款后完成对外付汇,再由井某告诉其,其告诉沈亨松。其帮助沈亨松进口货物大概每次能得2000到3000元。其通过上述方式找大田公司为沈亨松的韩国公司代理进口货物15票,其中有1票货物未报关,1票货物被查验,其余13票都放行了。沈亨松有时让一个叫小张的男子给其送海运提单、报关的随附单据。一般是让沈亨松或者小张将单据送到其住处,其再将这些单据送到大田公司。海关入区放行以后,井某会把提货单给其,其将提货单转交沈亨松或小张,由他们提货,具体提货其不清楚。2017年8、9月份的时候,“大山”、沈亨松和其一起去买过布,沈亨松说买些做沙发的家具布料,其找了一个朋友没买成。后来,“大山”说沈亨松找了一个卖布的,让其一起去看看,其就去了。到了之后,他俩去联系买布,其看了布料,说这个布有松紧做沙发可能不行,他俩又看了别的布,最后买了布。其不知道他们买了多少,他们租了一辆车拉走了。2018年3月26日,其和张雪凇去找井某拿单子的时候,井某说这票货海关要查验,当天放不出来,其问在哪验货,井某说在国际物流那边验货。当时张雪凇在车里听见其和井某说了,其也告诉张雪凇了。3月28日,沈亨松催问其单子出来没有。29日下午4点多,报关行来电话说可以提箱了,其说太晚了,明天再说吧。其打电话告诉了沈亨松说可以提箱了,他也说来不及了,明天再说。第二天沈亨松来找其,去大田公司拿入区放行的单子,本来应该去报计划,但是沈亨松说车没安排好,改天再说,其就回家了。下午,井某给其打电话说,下午三点半之前把箱子提到出口加工区,其问沈亨松箱子提没提,他说车没安排好,周一再说,其就告诉井某周一再说。沈亨松还有一票货没申报,29日,其和沈亨松联系查验那箱提箱的事情,沈亨松说这票不报关了,韩国那边说发错货了,需要退运,问其怎么办,其打电话问了宏利伟业报关行的张某2,咨询怎么操作退运的事情,他说需要两套单据,一套是要报关品名单据,另一套是实际装的品名单据,还有退货说明,得韩国公司写,然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有专门的部门审核,得先报出口、验货,然后再报进口,再核销进口舱单。其在电话里对沈亨松说了相关的手续,他说不知道怎么写,其说给他写,就给他写了一个发票、提单中英文都有的箱单格式,里面有件数、单价、实际装载的货物等内容。沈亨松说韩国的货物应该发给台湾的一个公司,其在文件上写了台湾的一个公司,因为不知道发往哪个港口,就写了基隆或者高雄。其写完后,沈亨松开车来取的。
7.证人井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天津大田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大田物流公司),任仓储部经理,大田集团在出口加工区有一个仓储场地。2017年10月,周师傅经人介绍与其相识,周师傅说要做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从韩国进口到出口加工区,再从出口加工区进口到国内的业务。正常来讲应该通过一般贸易直接申报进口这些布料,但其没多问。经营单位和消费使用单位使用的是大田储运公司。周师傅让其帮忙找一个国内的收货单位以便进行报关,其使用了妻子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美奕盈公司当作收货单位。周师傅的货到港换单后,会将提货单和入区的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以及出区的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一起送给其,其交给报关员张某1,由张某1进行入区出区申报。张某1在入区出区申报时和她之前所做的入区出区申报最重要区别是,之前申报入区海关放行后货物必须进入大田储运公司在出口加工区的场地后再申报出区,而给周师傅代理的这些货物是申报完入区海关放行后在没有看到这票货物进入大田储运公司的厂地时就立刻申报出区了。海关对出区货物放行后,其通知周师傅,他再让司机把货物拉到大田储运公司在出口加工区的场地。周师傅的货物一般下午申报出区,货物下午就会被海关放行,海关放行后其通知周师傅,告诉他货物放行了,让他把货拉到我公司的驻地。周师傅一般会在转天的上午把货物拉到大田储运公司的驻地,拿走海关放行的进境备案清单和正本放货单去安排提箱。也就是说在大田物流给周师傅申报的出区货物被海关放行后直到周师傅将这票货拉到大田储运公司在出口加工区的场地前的这段时间,集装箱里的货物是可以从海关的任何卡口被放行的,因为事实上这个集装箱就是被放行的集装箱了,完全脱离海关的监管。2018年3月26日,大田储运公司代理周师傅进口过一票货物,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1000001261,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021120181000001360,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0000001593,这票货物周师傅没有将货物送到大田储运公司出口加工区的场地。
8.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其丈夫井某认识了一个周姓男子,代理周姓男子进口韩国的无纺布业务。流程是货物快到港时,周姓男子支付33000元费用,几天后将单据给井某,然后由报关行重新制作一套报关用的单据。周姓男子会去操作压箱换单事宜,之后他会通知井某报关。货物在最终放行后,井某会通知周姓男子,周姓男子安排司机去提货,一个集装箱美奕盈公司可以赚2000多元的利润。申报过程中,申报进口入区、进境及出境全部过程就几分钟完成,造成货物在没有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情况下就申报出境了,对货物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大田物流公司负责出口加工区报关业务。大田物流公司和大田储运公司都是大田集团旗下公司,其代理报关时都以天津大田集团作为申报单位,以大田储运公司为收货单位和消费使用单位。大田物流公司接受天津美奕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奕盈公司”)委托,从外国将货物运至出口加工区,再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到国内的报关工作。这种进境出区方式只有美奕盈公司在做,提单收货人是美奕盈公司,是井某联系的客户。单号0211120181000001261这票货是其向海关申报的,是美奕盈公司从韩国进口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入到出口加工区,然后从出口加工区出区进至国内。2018年3月26日,该票货物被海关抽中验货,经井某介绍,其见到了货主周师傅。从2017年11月开始,大田物流公司代理美奕盈公司以进境再出区这种方式申报进口大约14、15票货物。
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路西经营仓库。2013年7、8月份,金君浩开始租赁其库房。2017年11月10日左右,金君浩交了3万元租金租用其库房三个月。金君浩在库房里存放的物品有布料,还有小盒包装的东西,听金君浩说这些小盒装的是化妆品。金君浩大约每一个星期来一集装箱货。
1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来津务工人员,主要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一带打零工。自2013年至2017年,其受雇于一个叫金君浩的人,按照金君浩的要求将集装箱里的货物卸到宜兴埠一个仓库里,再把仓库里的布料装进集装箱。卸下的货物是一些纸箱子包装物,箱子有大有小,上面印着韩国字。听金君浩说这些箱子里装的是化妆品。每次卸货时,开集装箱大车的司机将货车倒着停到仓库门口,其安排几个老乡开始卸货,先将集装箱上的铅封剪掉,将集装箱内的化妆品卸入仓库,再将仓库里的一卷一卷的布料往集装箱内装,重新卡上新的铅封,新的铅封是有时和金君浩一同来的,开着一辆红色轿车的张姓的中年男子提供的。卸货大约2个小时,集装箱卸货后,张姓中年男子会指挥其将仓库内的布料装入集装箱,过程大约1个小时。转日,其按照金君浩的指示,将卸入仓库的化妆品按照英文字母分开,装到快递车里。这些化妆品发往全国各地。其劳务费用主要由金君浩支付,有时也由张姓中年男子支付。之后,集装箱车会返回仓库,其再将集装箱里的布料重新卸入仓库。也就是说,每次倒腾的布料都是一批。
证人徐某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周某2所证情况。
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周某2辨认出上诉人金君浩为雇用其将集装箱内化妆品掏箱换货、分装整理、装卸布料机支付劳务费的男子,上诉人张雪凇为驾驶红色轿车前往仓库的中年男子;上诉人孙付山为驾驶集装箱大车的司机。
1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销售布料的个体经营者。2013年左右,沈亨松第一次向其购买13吨左右库存布,没有质量要求,只要求一车重13吨左右。沈亨松每隔两年左右来买一次布料,都是现金支付货款。最近一次是2017年10月底,沈亨松带着两个人过来,买了大约5吨左右的库存布。
13.证人刚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市金钟河大街延长线华天医院底商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经理。金君浩是公司一个大客户,几年前就经常从德邦物流发快递。2018年1月,金君浩到营业部找到其说要发快递,以后基本每个星期都发货,时间大概都固定在星期三左右。金君浩指示的地址是北辰区宜兴××镇××附近的一个仓库,接一满车的货后,再分发到全国各地。当场有金君浩和4、5个工人。接货的时候都是对方整理好的纸箱。金君浩自己填写的发货信息,填写的都是日用品。金君浩告诉其发货的都是化妆品。有一次发物流过程中有破损的化妆品,德邦物流还进行了赔偿。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宏利伟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部经理,与周某1相识。2018年3月,周某1打来电话询问办退运的手续及国外发货人装错货了怎么办等问题,其向周某1解释了退运的流程。
15.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开发区顺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周某1说有个朋友想从韩国进口一些次级库存布,通过出口加工区来进口,周某1自行拿着提单、箱单、发票、合同等报关所需的单据进行交接。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顺成物流公司共计代理过300多票,共100多个箱子。具体流程是根据周某1提供的提单、发票、合同等单据申报入区,入区放行后,第二天将货物拉到出口加工区,等周某1安排车辆把货拉进区内后,顺成物流公司根据周某1提供的单据申报出区。2015年,周某1还使用史磊的名义与顺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将货物从堆场拉到出口加工区里面进行查验都是周某1自行联系的车辆去提箱。
证人李某2(顺成物流公司业务经理)证言及书证国际货运代理协议、顺成物流公司申报进口的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布报关明细、顺成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顺成物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在案证据佐证了李某1所证的情况。
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郭月娥的哥哥,在烟台跑船做代工,认识李莲花多年。其知道郭月娥从李莲花处购买韩国的化妆品进口到国内贩卖,是以集装箱的方式运输到境内的。
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郭某的妻子,平时不参与郭月娥的经营,偶尔替郭月娥收取货物。郭月娥的货都是从韩国来的。
18.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跑船做代工的郭月娥相识多年。从2017年开始,其经营面膜等化妆品销售业务。2018年3月,郭月娥说有30箱24k精华液,用集装箱的方式进口到国内,价格是178.4元一个。郭月娥给的价格比国内其他卖家都要低,就答应购买,分三笔向郭月娥指定的宋某的账户支付了货款46万元。据其所知,这批货是郭月娥从韩国一个叫李莲花的人手里买的。这批24k精华液其没有收到货,被天津海关缉私部门查扣了。
证人陶某与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佐证了陶某所证的情况。
1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牛大鹏的妻子,牛大鹏的淘宝店主要卖一些韩国化妆品,其名下尾号5616的工商银行卡一直由牛大鹏使用。
2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2018年3月23日,魏某名下尾号为5616的工商银行卡向张东硕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87425元。
21、电子数据提取记录证明:2018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上诉人孙付山使用的OPPOR9手机中提取了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12月6日,“沈哥”微信转账孙付山4000元;2018年1月5日、1月11日、1月30日、2月2日、3月15日,“张哥”5次微信转账给孙付山,每次金额为4000元。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从上诉人沈亨松使用的电子邮箱×××@126.com内提取了品名为布料的海运提单等电子邮件。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从上诉人金君浩使用的台式电脑硬盘中提取了化妆品发货清单明细表。2018年4月23日,侦查人员从上诉人沈亨松使用的白色iPhone6手机中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显示:2018年3月31日,韩国朴铮涣向沈亨松发送了一份情况说明书,内容为B&B贸易公司2018年3月24日发往中国的货物实际应发往台湾,为挽回损失请求天津海关将货物退回韩国,箱号为PCIU8604584。
22.调取证据通知书、张雪凇使用支付宝在淘宝网的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2月4日,张雪凇通过淘宝网购买热印机;2014年至2015年间及2018年1月22日,张雪凇通过淘宝网多次购买集装箱铅封。
23.调取证据通知书、天津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东丽区徐庄子分公司、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发货记录等证据证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金君浩通过德邦物流向全国各地发送日用品的发货记录数千余次,品名包括面膜、日用品等。
24.上诉人许贵勤的供述证明:90年代,其招揽了天仁轮一些做代工的人做代工生意,将一些农产品带往韩国,并从韩国带些布料、塑料制品返回天津。其与周某1相识,是在码头上认识的,周某1是海关工作人员。其与沈亨松相识,沈亨松当时在码头接货。其与韩国的崔顺万相识,崔顺万组织韩国人代工。其与金君浩相识,崔顺万是金君浩的姐夫。其与张雪凇相识,是通过沈亨松认识的。金君浩一个月给其送两三次现金,每次26万元或24万元。
25.上诉人沈亨松的供述证明:2008年或2009年,其认识了天仁轮几个在许贵勤手下做代工的人,韩国的崔顺万也是代工之一,其就与许贵勤、崔顺万认识了。2013年,崔顺万从韩国来和许贵勤吃饭,商量以在转关路上进行换货的方式走私进口化妆品。许贵勤找其来具体执行换货和运输,并将在海关工作的周某1介绍给其认识。许贵勤和崔顺万是合作关系,崔顺万在韩国敛货,许贵勤负责在天津清关,具体清关许贵勤收多少钱其不知道,许贵勤给周某1多少钱其也不知道。按照许贵勤的安排,其负责换货和运输业务,周某1负责报检和清关,其只要把集装箱拉到金君浩的仓库完成换货,再把装入的次级机织布卸到仓库就可以了。许贵勤不许互相打听在这个事上拿多少钱,也不允许其这边的张雪凇、孙付山跟负责报关的周某1过多交流。最初走私的一票是以转关到北京的方式走私化妆品。其根据许贵勤的指示让张雪凇将崔顺万发到其电子邮箱的提单打印出来,张雪凇将提票转交给周某1。天津海关施上关封后,将集装箱拉到金君浩租的仓库里,将铅封剪断,把化妆品等货物掏出来再装上事先准备好的布料,然后再卡上假铅封拉到海关。假铅封是许贵勤出钱让其找人定做的。以转关的方式走私一票后,许贵勤说海关有新政策了,转关的货在天津也能被查验,出口加工区的货不会有机检验货,因为出口加工区没有机检设备,只能人工在出口加工区验货。人工验货需要自己将集装箱提到出口加工区里面,自己提箱就有了换货的时间,等集装箱再进到出口加工区已经换完货,海关怎么查验都没事。每次掏箱换货都是晚上7、8点钟,由孙付山开大车将集装箱拉到北辰宜兴埠仓库,金君浩雇几个人掏箱换货,负责清点和记录。张雪凇等人将布料装进集装箱,再用他们制作的假铅封把箱子封上。其开始去过仓库一两次,后来就委托张雪凇去。布料是其和许贵勤一起到王稳庄梁某处购买的,布料买来的时候是成捆的,许贵勤掏的钱,一共去了两次,第一次买了12吨,第二次买了10吨。假铅封是张雪凇从网上买的,在买来的假铅封上面,按照箱子原来的号码用热印机把号打上去。热印机是其购买的,钱是许贵勤出的。每次掏箱换货,许贵勤都给其2.1万元钱,其拿1万元,给张雪凇4000元,给孙付山4000元,剩下3000元是给干活的工人的。开始给张雪凇是3500元,后来许贵勤让多给张雪凇500元,这样张雪凇每次就得到4000元。直到2015年年底,走私活动暂停了一段时间。2017年下半年,许贵勤说现在化妆品又可以走私了,其又开始以掏箱换货的方式走私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被查获。2014年的时候,其在许贵勤家里见过金君浩提着现金送到许贵勤家里。平时给周某1钱都是许贵勤亲自给,最后一次是其给的周某14万元,这是因为许贵勤2018年3月24日打电话说他要去韩国,来不及给周某1钱,让其去一趟把钱给周某1送过去。其就去了许贵勤住处,许贵勤给其4万现金,然后去周某1家把钱给他。3月26日,货物被海关查验,28日,其接到许贵勤在韩国的情人的电话说许贵勤一点半到天津机场,回国解决问题,让其去机场接机。下午两点,其接到许贵勤,他问看没看到金君浩,其说没有,然后他给金君浩打电话,之后其开车在机场出口处碰到金君浩,但是双方都没下车,金君浩通过车窗给了许贵勤一个红色袋子。路上,许贵勤说他赶回来摆平这个事情,让开车去茶城。到了茶城,许贵勤说海关验货肯定出事,必须有人在外面忙活找人平事,让其把事情担下来,他在外面忙活找人。他还说这次运来的货挺值钱,后面货柜不能再搭进去了,他已经和崔顺万商量了,打算以发错货的名义操作退运,他准备再找一个贸易公司把第二票退回韩国,让说货物是发给台湾的,其按照许贵勤说的去做了。2018年3月31日,其在大鼎茶城碰见许贵勤,对他说被查验的货已经放行了,他说是有人帮着使劲解决问题呢?还是海关下套?然后他接着说,这货太贵,不能总在海关放着,让其过几天再去提货,看行不行。他还说,万一海关调查这个事,不能都进去,必须要有人在外面使劲,其觉得许贵勤是在暗示其把他从这个事例摘出去,他在外面好使劲。之后,其把许贵勤说的意思告诉了张雪凇,让他别提许贵勤的事,只说是从其这里拿钱。实际上,张雪凇知道其是从许贵勤处拿钱,只不过不知道拿多少。
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2月18日,上诉人沈亨松辨认出了许贵勤和周某1。
26.上诉人金君浩的供述证明:2006年,其帮助前姐夫崔顺万通过天仁号班轮从韩国带化妆品等货物走私入境,后来代工业务不好干了。2006年,其来天津港之后,就听说过有一个叫大山哥的,在码头上吃得开,谁家代工货被扣后他有办法拿出来。2013年,崔顺万说天津港这边有人有渠道以集装箱的方式来进口以前代工带进来的货物。他说大山哥能把化妆品、日用品等这些国内买家从韩国买的货从海关弄出来。崔顺万让其先去租一个仓库,为了卸货、发货及防治雨水,并告诉了有多少个纸箱,其就核算了一下大概需要500平米的。其在北辰宜兴埠租了一个仓库,仓库老板叫吴某,价格是一个月5000元,崔顺万说行,让其带着大山哥去看看。这样大山哥带着一个叫沈亨松的人过来看仓库,这是其第一次看到沈亨松。大山哥认为卸货方便,表示同意,仓库就这样确定下来了,其就以自己的名义和吴某签了合同。过了一段时间,沈亨松拉来一批成捆的布料装到仓库里,其没敢问大山哥,因为他是社会人,其怕挨打,就问了崔顺万,崔顺万让其别多问,其就没再问。2013年中秋节后,崔顺万通知其韩国发货的集装箱已经到了,让其去仓库接收。集装箱如何进口都是大山哥来操作的。晚上8、9点钟,其在仓库看见了沈亨松和一个叫张雪凇的一起将集装箱送了过来,也认识了开大车的司机孙付山。运集装箱到仓库后,孙付山和张雪凇去吃饭,其雇了几个工人剪开铅封,将集装箱内的货物卸下来搬到仓库里,其一边在现场盯着卸货,一边拿着韩国发货人的物流清单清点货物,货物卸完之后,其就离开仓库回家睡觉了。这时张雪凇和孙付山已经吃完饭回来了,他们两人开始指挥工人将仓库里准备好的布料装回集装箱。第二天其就开始分货。崔顺万会在集装箱到库前给其使用的邮箱名×××@qq.com的电子邮箱发送一个国内收货人的明细,明细中有收货人代码、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其按照各个收货人的信息打印德邦快递单,并分别粘贴在各个小箱子上,然后叫德邦快递员来拉货发物流。从2014年开始,每次发货完毕,其会根据崔顺万的指示送给大山哥26万元左右的现金,这笔钱是进口包柜的钱。其曾经让崔顺万直接给大山哥转账,崔顺万说大山哥就要现金,一开始大山哥还总催其,让其赶紧把钱给他送去。这样操作一直持续到2015年底,崔顺万说集装箱可能通不了关了,先暂停。2017年10月,崔顺万打电话联系其说集装箱又可以通关,让其接着去负责原来那些工作。具体的操作和暂停之前的流程一样,至案发一共进口了10多个集装箱,其每个月工资加返点基本上能赚2万多元。
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金君浩辨认出许贵勤即为大山哥。
27.上诉人张雪凇的供述证明:其与沈亨松是初中同学。参与走私进口化妆品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的,是沈亨松找到其说是从韩国进口东西,让其跟着干。走私期间,曾有几次暂停的时候。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沈亨松让其跟他去买热印机,说以后进口货用热印机做铅封。其在走私过程中一是传递一些单据,2013年下半年到2015年底的时候沈亨松会交给其一些提单,让其交给司机孙付山。在2017年11月到案发的这段时间,沈亨松指示其查收沈亨松的×××@126.com电子邮箱里面的提单,打印出来交给周某1;二是货柜从港里提出来后拉到北辰仓库时,其联系司机孙付山拉货。货物一般在晚上的8点到10点左右到北辰仓库,金君浩会提前到仓库等着,听沈亨松说金君浩是韩国发货人的亲戚。货到之后金君浩指挥工人把铅封剪掉,将集装箱内的用纸箱包装的化妆品搬出来。纸箱子大小不一,上面有韩国字,还有手写的中国人的名字及类似编码的字母。仓库现场还有沈亨松、孙付山、金君浩,其余的是干活的工人,后来沈亨松就不去了。金君浩指挥工人掏箱、点货过程中,其带着司机孙付山去吃饭,2个小时返回。卸完化妆品后,其监督工人装布上车,这是沈亨松特意交代的,他怕工人装不满。装上布后,其让工人将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假铅封装上,假铅封是其在淘宝上买的。然后孙付山就将装好布的车拉回出口加工区那里,等着办海关手续。办完手续再拉回北辰仓库把布卸回仓库。道具布第一次购买是2013年刚开始干的时候,沈亨松开车拉着其,大山哥开车拉着周某1四人一起去买的,地点是在塘沽二道闸附近。那次是其第一次见到周某1。第二次买布是其和大山哥、沈亨松去王稳庄买的。每次套箱换货后,其给工人们的头儿周师傅装卸费现金3000元,给大车司机孙付山运费现金4000元,其每次小货柜得到3000元,大货柜得到3500元,这些现金都是沈亨松给的。沈亨松的现金是大山哥给的,因为每次其打电话向沈亨松要钱,沈亨松都说他去大山哥那里,然后取回来把钱给其,钱是大山哥给他,他又给其的。后来,沈亨松把给其的好处费从3500元涨到了4000元,说这是大山哥给其涨的500元钱。被天津海关查获的这票货物与之前的走私进口方式相同,其根据沈亨松的指示将邮箱中的提单打印出来交给周某1,同时根据提单上的铅封号提前准备好了假铅封。2018年3月27日,其根据沈亨松的指示联系了周某1,周某1让其开车拉着他到出口加工区找到一名井姓男子,井姓男子说这票货物被海关验货了,周某1说那单子先别递上去了。3月28日,沈亨松将其和孙付山约到了饭店,说走私货物的事情已经败露了,为了应对海关的调查,要统一口径,就说进口的货物就是布,而且不要提2017年之前走私的事情。这个事案发后,沈亨松和其说过,不要把一起干的大山哥说出去,大山哥能量大,得靠他摆平这个事。沈亨松在整个走私过程中,一方面负责联系韩国人,还联系周某1处理报关事宜,同时联络、处理走私货在国内掏箱的事,有些钱款也要经他手支付,但是他也要听大山哥的。
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张雪凇辨认出许贵勤就是大山哥;也辨认出周某1。
28.上诉人孙付山的供述证明:其系大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国庆节前后,一个姓许的人打来电话说有一票北京转关的布料运输的活儿问其接不接,其同意了。过了两三天,姓许的人带着沈亨松到东疆港给其送提货单,其就认识了沈亨松。这票布料是转关送到北京十八里店的,中间需要在宜兴埠停一下盖章,由其去提货了,这是其第一次见沈亨松。当时是傍晚,其拿着提货单开着大货车进东疆港查验堆场提箱,待海关施完转关专用封后,就开着大车出了港区见到沈亨松后,按照他的指示开到宜兴埠仓库,他说到宜兴埠停一下盖章,到了宜兴埠仓库后看见金君浩和张雪凇已经在那儿了,这两个人其也是第一次见。金君浩组织工人开箱掏货,其看到集装箱里装的都是一个个纸箱包装的货物,并不是沈亨松开始所说的布料,沈亨松和金君浩说纸箱里的货物是化妆品。过了一会,沈亨松带着其和张雪凇去吃饭,吃饭过程中沈亨松说开始说是来盖章是假话,剪开的铅封他会弄个一模一样的。第二天凌晨,其和沈亨松出发去北京了,将货物拉到北京十八里店朝阳海关后,沈亨松亲自去办理了手续。上午10点左右,海关开箱验货,其看见集装箱里的货物被换成一卷一卷的布料。下午4点左右,海关放行后,其与沈亨松一起把又把货物拉回宜兴埠仓库,再次卸货,这次卸的货物就是布了,而之前卸的纸箱子仓库里已经没有了,后来知道货物已经被金君浩发快递发走了。卸完布后其就一个人开着大车回港还箱。第一票货拉完后费用一共给了其4000元人民币,这个费用是姓许的和其谈的,当时说这票货给其2500元,可能3天后到货,这3天其不能接别的活,一直等,然后每天给其500元,加起来总共4000元,后来的业务费用也都是按照4000元的标准给的。接下来的业务是进出口加工区的业务,掏箱换货的过程是一样的,也是沈亨松通知其去拉货,后来沈亨松就不去仓库了,改由张雪凇去。每次将大车开到宜兴埠仓库后,张雪凇就带其去吃晚饭,现场留下金君浩和工人们卸货。在进口加工区提货要在晚上,这样提货后海关已经下班,时间上不会出现问题。因为从东疆到出口加工区很近,正常进区用不了多少时间,货物运到宜兴埠换货再拉回加工区肯定时间上不合理,因此必须晚上提货,在宜兴埠掏箱换货后都已经晚上12点左右了。其转日早上开车来到出口加工区门口排队。海关上班后,一个报关行姓张的女业务员会将办完手续的入区通知书后交给其,其开车验封入区,下午或者转天放行后其再把装有布料的大车开回宜兴埠卸布料到仓库里。每次拉货沈亨松会给其4000元运费,后来由张雪凇向其支付运费。其参与的走私行为在2015年间就停下了,直到2017年11月又开始了。2018年3月21日,张雪凇告诉其下周应该会有2柜到货,最近下周一可能提货,其就等着。28日,沈亨松、张雪凇和其一起在饭馆吃饭,沈亨松说一柜子货被扣了,走私的事情可能会暴露,如果被海关找去了千万不能说实话,就说正常拉货到白沟去卖了,不能承认倒换货的事。沈亨松还说事情出了也没大事,最后还有海关的周哥。其知道参与走私的有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听沈亨松讲海关有一个大哥,可能还有一个沈亨松上边的人,其不知道是谁。其听他们说过有一个大山哥,是谁不知道。2013年其使用的是一辆自有的津D津DA××**牌蓝色40尺大货车,2014年换车了现在自有的津A津AW××**牌40尺大货车,一直使用。其津A津AW××**是海关监管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全程监管,保证北斗导航无故障。2015年,沈亨松亲自到其车上把北斗导航拆掉了,说去哪不能让人知道。
29.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的供述证明:2007年,其开始跑船做代工帮别人进口化妆品,2010年左右开始在国内经营化妆品生意,从韩国找人代工化妆品到国内销售。2017年底,韩国一个叫李莲花的人告诉其说她有通过集装箱将化妆品进口的国内渠道,包干的价格很低,每公斤价格在35到42元人民币之间,比代工的还要低,其明白这种包干方式进口的化妆品一定是非法走私进口的。其为了多赚钱,就向李莲花订了一批化妆品,包括AHC眼霜等,还帮助烟台陶某订了24K精华液,帮助林某和周某3订了呼吸套装。其打算收到李莲花快递来的化妆品后再转交给陶某等人。其给李莲花留的收货人名字是嫂子罗某的名字,电话号码是其自己的。其自己购买的货款用尾号是7991工商银行个人卡支付给李莲花提供的国内的账户内。进口化妆品的税率很高,支付给李莲花的钱远远不够缴税的。
30.原审被告人牛大鹏的供述证明:2008年其在韩国留学时认识了张东硕,回国后其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卖韩国化妆品。因为张东硕是韩国仙人掌面膜总代理,其就在2018年3月下旬联系张东硕,从张东硕那里订购一批面膜,商定好购买10000盒面膜,每盒人民币28元多一点。货款通过其妻子魏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给了张东硕。谈定价格后,其就想早点儿把这批货弄回国,联系了韩国的一个做包税的,包税价格是一公斤30多元。包税就是包括进口到中国其所在的莱芜收货地点的所有费用。这一批面膜应该是1400多公斤,一共需要4万元左右。用这种方式进口化妆品不正常,因为其往返韩国多年,化妆品正常进口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申报,按照货值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远远高于包税费用。其为了多赚钱,才采用这种包税的方式进口化妆品的。
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许贵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许贵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许贵勤无罪的意见。
经查,在案有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等人的供述证明,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许贵勤负责联系韩国方面,指挥走私犯罪活动,提供走私犯罪报关所需资金,并且分配走私所获利润,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于许贵勤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沈亨松及其辩护人所提,沈亨松系受人指使实施走私犯罪,原审法院沈亨松量刑过重的意见。
经查,原审法院已经依法认定上诉人沈亨松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系从犯,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法对沈亨松适用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沈亨松具有的从犯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属于量刑适当。故对于沈亨松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金君浩及其辩护人所提,已经向海关申报的集装箱中货物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已经缴纳的关税应该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金君浩具有从犯、初犯、坦白等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且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原审法院对金君浩量刑过重的意见。
经查,在案的天津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证明,天津海关经计核本案中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等人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4566842.82元,在《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中已缴纳税款情况均显示为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同时证明,2018年3月22日,申报进口的库存次级聚酯短纤机织平布19395千克,该票货物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1000001261,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021120181000001360,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号为021120180000001593,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8245.11元,上述证据显示,核定本案应缴纳税款为4566842.82元,上诉人在进口申报时已经缴纳28245.11元,故走私偷逃税款的数额应为4538597.71元,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时未考虑已经缴纳的税款数额,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犯罪数额有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金君浩具有从犯、初犯、坦白、认罪等情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金君浩并未主动退缴任何违法所得,辩护人所提金君浩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金君浩伙同许贵勤、沈亨松等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共同走私,破坏了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征收制度,且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所提金君浩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根据金君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具有的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属于量刑适当,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辩护人所提涉案尚未报关的集装箱中货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涉案尚未报关的集装箱已运抵天津港,属于在海关监管区被查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点减免、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该解释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为犯罪既遂,本案中涉案的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本案中涉案的尚未报关的集装箱属于本解释第二十三条中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故对于各辩护人所提部分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雪凇及其辩护人所提,张雪凇地位作用与上诉人孙付山相同,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请求减轻对张雪凇的量刑的意见。
经查,在案有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孙付山等人的供述证明,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上诉人张雪凇负责查收沈亨松的电子邮箱,并将邮箱文件中的打印后送交周某1报关,此外张雪凇还与上诉人孙付山一起负责将走私的货物从进口加工区运出、换货再运回查验的工作,而孙付山主要负责与张雪凇一起将走私的货物从进口加工区运出、换货再运回查验的工作,张雪凇亦对此供认不讳,综合以上行为,张雪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要高于孙付山,同时,张雪凇具有从犯、坦白、认罪等情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张雪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量刑适当,对于张雪凇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付山所提其对上诉人沈亨松等人走私并不知情的辩解。
经查,在案证据有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等人供述证明,在上诉人孙付山将拉载集装箱货物的汽车开到北辰区宜兴阜金君浩租赁的仓库后,雇佣工人现场换货,孙付山在现场,孙付山亦曾对此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孙付山明知沈亨松等人以偷换货的方式规避海关检查进行走私,故对于孙付山所提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孙付山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付山在从事涉案活动时并无走私的主观故意,在运输货物完成后知晓走私行为,孙付山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孙付山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查,在案有上诉人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等人的供述证明,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上诉人孙付山主要负责将走私的货物从进口加工区运出、换货再运回查验的工作,对此孙付山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孙付山是在明知沈亨松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走私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孙付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孙付山及其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等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偷换实际货物,伪报货物品名报关的方式走私进口韩国化工日用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4538597.7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被告人郭月娥、牛大鹏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韩国化工日用品,偷逃应缴税款178476.5元、174128.46元,二人的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认定各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犯罪数额的调整对于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无影响。许贵勤、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在共同走私普通货物过程中,许贵勤指挥、策划全部的走私活动并分配利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受许贵勤等人指使参与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走私犯罪的具体数额和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沈亨松、金君浩、张雪凇、孙付山减轻处罚,属于量刑适当。郭月娥、牛大鹏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原审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免予刑事处罚,亦属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天威
审判员  马志萍
审判员  李洪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 2021-01-22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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