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盖公章被识破,要求单位还款被驳回
案情回顾
张X、卢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公司。2022年6月8日张X向孙X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未还款,张X将公司公章、法人章交于孙X保管。2022年9月,孙X向A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张X、卢X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法官在庭前调解时释明,要求公司、卢X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于是,孙X撤诉。2023年2月,孙X又就同一事实向B法院起诉。但是借条却加盖了公司公章、法人章。
法院判决:
三被告均否认张X在为孙X出具借条时曾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经与孙X在A法院案件中提交的借条对比,并未显示加盖着公司公章和个人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原告要求公司及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孙X诉称公司与张X存在财务混同现象,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孙X提交的借条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及法人个人章是不是真实的。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将双方之前的另案证据进行比对后发现孙X私自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于是向B法院申请高查令,赴A法院调取了另案证据,从而推推翻了借条这一关键证据,从而驳回了孙X要求公司和法人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