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鲁021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县,初中文化,务工。
被告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山东省**县,初中文化,务工。2023年3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山东XX律师。
案件描述:
2023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XX、王XX驾车到G22 青兰高XX,窃取边坡正在运行的供电电缆150米,销赃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60元。致G22 青兰高XX河套至高新区下行 K027+150 段的 ETC 门架、收费系统、道路摄像机断电,高新区收费站系统延迟,大量车辆堵塞无法通行,且造成 G22青兰高XX高新区至红石崖街道监控视频无法正常运行。该影响自2023年1月11日1时47分36秒至2023年1月12日14时14分50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XX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XX、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XX系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谅解;该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良好,本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再犯可能性小;该离异,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和十岁的孩子需要照顾。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XX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1.被告人王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王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