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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辩护案,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3)鲁0214刑初61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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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情节特别严重,仍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4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年7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 7月 17 日因吸毒被**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 2023年4月 27 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谭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2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罪认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描述:

2013 年期间,被告人毛X*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在城阳河套街道某某社区某某马路开办砂场,以清理淤泥的名义非法盗采河砂并出售,经查实该砂场采挖并销售河砂 75.7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毛X*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000 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毛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中,根据《抓获经过》记载,毛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依法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毛X*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毛X*真诚悔罪,全部退赃退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非采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毛X*涉嫌非法采矿罪,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矿产资源、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为自己过去的行为深感懊悔。现毛X*已经就违法所得全部退赃退赔,尽力弥补国家损失。据此,请求法庭对毛X*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毛X*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害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X*涉嫌非法采矿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部退赃退赔,所涉犯罪人身危害性较小,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二、毛X*符合缓刑适用系件,且其患有多项慢性病,建议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毛X*患有因肾上腺素异常引起的高血压(病史长达 10 年)、直肠息肉、反流性食管炎、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肺结节、甲状腺结节等多项疾病。其中,高血压病为3级(极高危),伴有并发症肾上腺增生、前列腺钙化灶(见医院病历)。毛X*被羁押期间高血压更为严重,导致其头晕、神志不清,看守所虽为其服药但不能有效抑制。根据其系自首,白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部退赃退赔,人身危害性较小且患有严重慢性病等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毛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


  • 2023-08-22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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