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祝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
原告祝X与被告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祝X与王X签订的《车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2、王X向祝X退还购车款人民币18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王X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祝X与王X于2018年x月x日达成买卖合意,王X将带京牌不过户的xx轿车以人民币185000元的价格卖给祝X,车辆登记所有人:曹X,双方当日互付财物,后直至祝X使用至2021年x月x日,案涉车辆被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执行扣押。祝X认为王X无权处分的前提下出售权利不完整的交易标的物已经构成违约,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指标不能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数量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于无效。
经法院审理,判决:1、确认祝X与王X签订的《车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2、王X向祝X退还购车款人民币100000元;3、驳回祝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