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
仲裁调解
东劳人仲院凤岗庭案字[2023]1509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90年X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董XX,女,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X,男,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凤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陈XX。
事由:
申请人就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2023年8月22日向本庭申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500元;2、经济补偿金9750元;3、2023年7月工资1250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
经本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周内 (即2023年9月14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开户名:李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X支行;银行账号:622XXX)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70000 元(大写:柒万元整),该款项包括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2023年7月工资等仲裁请求。
三、若被申请人未按时对申请人支付本调解款项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额外支付违约金 12500 元。
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盖章)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由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字(盖章) 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六、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本劳动争议有关的请求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盖章)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杨XX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房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