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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 刑事辩护
  • (2019)川1802刑初22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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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最后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

案件详情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川1802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XX。

  被告人张X,曾用名张X,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雨城区XX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XX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袁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雨城区XX指控:2018年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X在雅安市雨城区组织伍X、王X等多名卖淫女在海伦XX、雅州学府花园酒店等多家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海伦XX进行检查时发现伍X、王X、杨X、艾X1、黄X、廖X、吕X、杨X1八名卖淫女在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袁XX的辩护意见是:由于被告人仅仅是向卖淫女推介卖淫地点,开房登记及退房均是卖淫人员自己决定,服务内容由卖淫女和嫖客决定,故被告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X在雅安市雨城区组织伍X、王X等多名卖淫女在海伦XX、雅州学府花园酒店等多家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张X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将当天卖淫的卖淫女拉进一个微信群,由张X决定卖淫女到指定酒店开房间,卖淫女将房间号和自己照片发给张X,张X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嫖娼人员,以每次350元的标准收取嫖资。嫖娼人员在张X手机相册内选择卖淫女后,张X告知嫖娼人员卖淫女房间号,嫖娼人员到指定房间嫖宿卖淫女,并通过微信、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嫖资给卖淫女或张X,张X每次从中抽取125元的提成,并承担卖淫女开房费用的一半。

  2019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海伦XX进行检查时发现伍X、王X、杨X、艾X1、黄X、廖X、吕X、杨X1八名卖淫女在该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扣押了张X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工作说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及订单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卖淫人员卖淫时间明细、光盘及制作说明、海伦XX雅安店结账明细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杨X1、王X、廖X、黄X、伍X、吕X、阳X、艾X1、艾X2、杨X2、罗X的证言,被告人张X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主观上有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建立微信群将分散的卖淫女进行集中、决定卖淫地点、在微信群中对卖淫女进行指挥的组织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XX

  人民陪审员  吕XX

  人民陪审员  杨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XX


  • 2019-12-09
  • 被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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