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然可以要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5日,李X受包工头A雇佣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施工,2022年10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李X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与B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驳回。受委托后,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
律师观点: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因此,即使李X与B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仲裁委裁决:
依法支持李X关于要求XX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