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郑州XXXX公司向济南XX公司出具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104491XXXxxxxx,票据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13日。2020年10月19日,济南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济南XX电器有限公司。2021年8月14日,济南XX电器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我方代理起诉。
本案是票据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持票人对前手6个月追索时效最终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是最终获胜的关键。
最终经过律师进一步收集资料,在和法官多次沟通以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州XXXX公司、济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XX电器有限公司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价值在于胜诉,更在于胜诉后能够拿到款项。本案是某大票据案件典型案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追索权的实现,追索权实现可以让前手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涉案票据由于系统问题在票据背书信息里无法显示按期追索,律师在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以后,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委托人也在判决生效后顺利拿到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