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3)京0115刑初10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丛骏嘉律师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参与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承办警官积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事实的过程细节,向检察院调取了案件卷宗,经过研究分析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轮沟通,使得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件情况,撰写了详细的辩护词并参与庭审,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予以采纳,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2023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XXX在某健身游泳馆内,对被害人XXX进行猥亵,当日被害人XXX家属报警,2023年8月8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XXX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2023-10-11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