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2023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XXX在某健身游泳馆内,对被害人XXX进行猥亵,当日被害人XXX家属报警,2023年8月8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XXX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