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为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2023)川***刑初205号
【案件简况】
公诉机关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人王X,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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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张X*、王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孟X等五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犯容留卖淫罪,于2023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月**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3年*月**日、2023年**月**日、2023年**月**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X其辩护人吴国强、被告人孟X及其辩护人陈**..........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X*、王X等人共同出资,在成都市**区****酒店租用房间,用于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该酒店老板郑**等人为赚取房费,明知张X*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为之提供场所。
被告人张X*、王X等人统一账户收取嫖资、专人计提分成,同时安排人员管理卖淫人员,为卖淫人员编排工号、轮次,提供等候房间,卖淫人员听从接待人员安排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较为固定的分成。
被告人孟X*、孙*、伍**系该场所接待,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等,其中孟X*受被告人张X*等人安排负责管理接待和卖淫女、向卖淫女发放提成等。
被告人何*受被告人张X*安排担任财务,负责管理嫖资、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核算卖淫提成等。被告人王X*受被告人张X*安排负责在酒店楼下查看有无警察到店查访,并向该伙人通风报信。
2022年*月**日,民警对上述酒店检查时,挡获卖淫人员.....及嫖娼人员....,同时现场挡获被告人孟X*、孙*、伍**、何*、郑**,在酒店楼下挡获被告人王X*。
2022年*月**日,被告人张X*在成都市**区**坊附近被民警挡获,被告人王X在成都市**区**地下停车场内被民警挡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王X*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X*、王X*、孙*、伍**、何*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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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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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机提取笔录.................
3)**手机提取笔录。证明....................
(3)保管中心入库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物品入库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户籍证明。证明八名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到案经过。证明八名被告人被挡获情况,无自首或立功情节。
(7)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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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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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辨认、指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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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及扣押手机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并相互印证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意见】
庭审中,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2、证明,拟证明............;3、荣誉材料,拟证明..............;4、情况说明,拟证明...............。并提出对公诉机关提出王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罪名有异议,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以下罪轻辩护。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首先,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上述法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没有通过组织手段实现对卖淫人员、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的行为,最多存在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卖淫的行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应是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证据为.......。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上的王X涉嫌的组织卖淫罪罪名不予认可,王X仅仅是为案涉地点的卖淫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本案真正的幕后主犯犯罪事实尚在侦破中,王X涉嫌的犯罪行为应该按照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来审理。
二、现辩护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首先,辩护人任认为王X是因为其入股的酒店亏损,急于扭亏而引进业务,其经营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其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所有投资人和自己企业的盈利,主观恶性不深,鉴于其已经认罪伏法,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人民法院给作为企业经营者的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王X在本案中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王X在本案涉案犯罪事实中介入程度低,起的作用较小,.........。对王X为涉案的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且获取了收益这一基本事实辩护人是认可的,但请法庭考虑以下几点对王X减轻处罚:A......;B...。C.....。D....王X*不存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2)、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自己的罪行,已经向公诉机关交了书面悔过书,属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情况,悔罪态度明显,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3)、被告人王X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如实陈述和积极立功的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当然王X从嫖资收入中获利是事实辩护人不否认,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是“罪刑相适应”,王X*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该相适应。请求人民法院做到罚当其罪。
(4)、被告王X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4条规定,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的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在其已经认罪伏法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本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王X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法律规定及被告人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和立功表现,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
王X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2023年9月16 日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8年*月*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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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扣押在案的账本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
书记员 ****
2023年10月15日
【相关法条】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认罪伏法,但律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获得了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